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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肃宗孝章帝纪 第三
本乡者,勿禁。”

    注[一]尚书洪范八政,一曰食,是为政本。

    注[二]耒耜,农器也。耒,其柄;耜,其刃。

    注[三]负犹忧也。

    注[四]□,粮也,古饷字,音式上反。

    夏四月己卯,分东平国,封宪王苍子尚为任城王。

    六月辛酉,沛王辅薨。

    秋七月丁未,诏曰:“律云‘掠者唯得榜﹑笞﹑立’。[一]又令丙,棰长短有数。

    [二]自往者大狱已来,掠考多酷,钻钻之属,[三]惨苦无极。念其痛毒,怵然动心。书曰‘鞭作官刑’,岂云若此?[四]宜及秋冬理狱,明为其禁。”

    注[一]苍颉篇曰:“掠,问也。”广雅曰:“榜,击也,音彭。”说文曰:“笞,击也。”立谓立而考讯之。

    注[二]令丙为篇之次也。前书音义曰:“令有先后,有令甲,令乙,令丙。”又景帝*(京师)*定棰令,棰长五尺,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其平去节,故曰长短有数也。

    注[三]大狱谓楚王英等事也。钻音其廉反。说文曰:“钻,□也。”国语曰:“中刑用钻凿。”皆谓惨酷其肌肤也。

    注[四]孔安国注尚书曰:“以鞭为理官事之刑。”

    八月甲子,太尉邓彪罢,大司农郑弘为太尉。

    癸酉,诏曰:“朕道化不德,吏政失和,元元未谕,抵罪于下。寇贼争心不息,边野邑屋不修。[一]永惟庶事,思稽厥衷,与凡百君子,共弘斯道。中心悠悠,将何以寄?其改建初九年为元和元年。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边县;妻子自随,占着在所。其犯殊死,一切募下蚕室;其女子宫。系囚鬼薪﹑白粲以上,皆减本罪一等,输司寇作。亡命者赎,各有差。”

    注[一]“修”或作“充”。

    丁酉,南巡狩,诏所经道上,郡县无得设储跱。[一]命司空自将徒支柱桥梁。[二]

    有遣使奉迎,探知起居,二千石当坐。其赐□﹑寡﹑孤﹑独﹑不能自存者粟,人五斛。

    注[一]储,积也。跱,具也。言不预有蓄备。

    注[二]柱音竹主反。

    九月乙未,东平王忠薨。

    辛丑,幸章陵,祠旧宅园庙,见宗室故人,赏赐各有差。冬十月己未,进幸江陵,诏庐江太守祠南岳,又诏长沙﹑零陵太守祠长沙定王﹑舂陵节侯﹑郁林府君。还,幸宛。十一月己丑,车驾还宫,赐从者各有差。

    十二月壬子,诏曰:“书云:‘父不慈,子不祗,兄不友,弟不恭,不相及也。’[一]往者妖言大狱,所及广远,一人犯罪,禁至三属,[二]莫得垂缨仕宦王朝。

    如有贤才而没齿无用,朕甚怜之,非所谓与之更始也。诸以前妖恶禁锢者,一皆蠲除之,[三]以明□咎之路,但不得在宿韂而已。”

    注[一]祗,敬也。左传胥臣云:“康诰曰:‘父不慈,子不祗,兄不友,弟不恭,不相及也。’”今康诰之言,事同而文异。

    注[二]即三族也。谓父族﹑母族及妻族。

    注[三]左传曰:“以重币锢之。”杜预注曰:“禁锢勿令仕也。”

    二年春正月乙酉,诏曰:“令云‘人有产子者复,勿筭三岁’。今诸怀□者,[一]

    赐胎养谷人三斛,复其夫,勿筭一岁,着以为令。”又诏三公曰:“方春生养,万物莩甲,[二]宜助萌阳,以育时物。其令有司,罪非殊死且勿案验,及吏人条书相告不得听受,[三]冀以息事宁人,敬奉天气。立秋如故。夫俗吏矫饰外貌,似是而非,揆之人事则悦耳,论之阴阳则伤化,朕甚餍之,甚苦之。安静之吏,悃愊无华,[四]日计不足,月计有余。[五]如襄城令刘方,[六]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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