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会篇
五卷本作“啄”,可从。草:草野,田野。草粮:这里指收割后掉在地上的谷物。
(4)索:尽,竭。
(5)灵陵:地名,在今湖南省宁远县东南。象耕灵陵:相传舜死后葬在灵陵的苍梧,由于舜是圣王,天就叫象在他的墓地为他耕田。
(6)苍梧:山名,即九嶷山,在今湖南省宁远县东南。
【译文】
大雁与天鹅在会稽山聚集,是为了离开山区躲避碣石的寒冷,飞来正遇上百姓的田里秋收完毕,就践踏民田,啄食掉在地上的谷物。粮食吃完了,春天的雨水正好发作,为了躲避暑热又向北飞去,回致碣石。象在灵陵耕地,也是这道理。传上说:“舜葬在苍梧,象为他耕地;禹葬在会稽,鸟为他种田。”前面的话违背事情的真相,是虚假胡说。
【原文】
10·8丈夫有短寿之相,娶必得早寡之妻;早寡之妻,嫁亦遇夭折之夫也。世曰:“男女早死者,夫贼妻,妻害夫。”非相贼害,命自然也。使火燃,以水沃之,可谓水贼火。火适自灭,水适自覆,两名各自败(1),不为相贼,今男女之早夭,非水沃火之比,适自灭覆之类也。贼父之子,妨兄之弟,与此同召(2)。同宅而处,气相加凌(3),羸瘠消单(4),至于死亡,何谓相贼(5)。或客死千里之外,兵烧厌溺,气不相犯,相贼如何?王莽姑姊正君许嫁二夫(6),二夫死,当适赵而王薨(7)。气未相加,遥贼三家,何其痛也?黄公取邻巫之女(8),卜谓女相贵(9),故次公位至丞相(10)。其实不然,次公当贵,行与女会(11);女亦自尊,故入次公门。偶适然自相遭遇,时也。
【注释】
(1)名:疑是衍文。败:毁灭。这里指火灭、水覆。
(2)召:招致,造成。
(3)加:加上。凌:凌驾。
(4)羸(l6i雷)瘠:瘦弱。消:减少。单:通“殚(d1n丹)”,竭荆
(5)何:疑“可”形近而误。上文“以水沃之,可谓水贼火”与“可谓相贼”文例相同,可证。
(6)姊:疑是衍文。《汉书·元后传》无“姊”字,可一证,本书《骨相篇》无“姊”字,可二证。正君:即王政君,后为汉元帝的皇后。
(7)适:出嫁。赵:汉时分封的诸侯王国,在今河北省南部。以上事参见《汉书·元后传》。
(8)下文皆言“次公位至丞相”、“次公当贵”、“入次公门”,故疑“黄公”应是“黄次公”。又据《汉书·循吏传·黄霸》亦作“黄次公”,可证。黄次公:黄霸,汉宣帝时任丞相。取:通“娶”。
(9)卜:递修本作“工”。“工”,根据文意,疑“世”之坏字。
(10)以上事参见《汉书·循吏传·黄霸》。
(11)行:正好。
【译文】
丈夫有短命相,迎娶肯定得到早寡的妻;早寡的妻,出嫁又会碰上夭折的丈夫。世人说:“男女早死的,要么丈夫害死妻子,要么妻子克死丈夫。”其实并非互相克害,是命该自然如此,把火点燃,用水泼它,可以说是水克火。要是火正好自己熄灭,水恰好自己倒翻,双方各自自己毁灭,不能算作相互克害。如今男女过早的死去,不是用水泼火之类,而是正巧自己熄灭、自己倒翻之类。所谓贼害父亲的儿子,克死哥哥的弟弟,是跟上述相同的道理造成的。如果同屋相处,气相互压制,各自消瘦得只剩下一把骨头,直到死亡,这才可以说是相互克害。有人在千里之外的他乡死去,或战死、或烧死、或压死、或淹死,其气不相互触犯,怎么能是相互克害?王莽的姑母王政君许配嫁给二个男人,二个男人都死了,正当要嫁给赵王的时候,赵王死了。他们的气并没有相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