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章 导论
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既包含农业劳动,也包含工业劳动。二者是同时并行的。狩猎、捕鱼、耕种,没有相应的工具是不行的。织和纺等等当初是农业中的副业。
我们在前面曾指出,和一个工人的劳动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一样,工人阶级的全部劳动也可以这样划分:为工人阶级生产全部生活资料(包括为此所需的生产资料)的那部分,完成整个社会的必要劳动;工人阶级所有其余部分所完成的劳动,可以看作剩余劳动。但是,必要劳动决不是只包括农业劳动,而且也包括生产其他一切必然进入工人平均消费的产品的劳动。并且,从社会的观点来看,一些人只从事必要劳动,因为其他的人只从事剩余劳动,反之亦然。这只是他们之间的分工。农业工人和工业工人之间的分工一般来说也是这样。和一方面劳动的纯工业性质相适应的,是另一方面劳动的纯农业性质。这种纯农业劳动,决不是自然发生的,相反,它本身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并且是很现代的、决不是到处都已达到的产物,它是和一个完全特定的生产阶段相适应的。正象一部分农业劳动会物化在只用作奢侈品,或只形成工业原料,但决不会用作食物,更不会用作大众的食物的产品中一样,另一方面,一部分工业劳动也会物化在用作农业工人和非农业工人的必要消费资料的产品中。从社会的观点来看,把这种工业劳动看作剩余劳动,是错误的。工业劳动的一部分和农业劳动的必要部分一样也是必要劳动。它只是以前和农业劳动自然结合在一起的一部分工业劳动的独立形式,是现在已经和它分离的纯农业劳动的必要的相互补充。(从纯粹物质方面看,例如,500个机器织布工人以高得多的程度生产剩余布匹,也就是说,生产比他们自己衣着所需的多得多的布匹。)
最后,在考察地租的表现形式,即为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无论是为生产的目的还是为消费的目的)而以地租名义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租金时,必须牢牢记住,那些本身没有任何价值,即不是劳动产品的东西(如土地),或者至少不能由劳动再生产的东西(如古董,某些名家的艺术品等等)的价格,可以由一系列非常偶然的情况来决定。要出售一件东西,唯一需要的是,它可以被独占,并且可以让渡。
在研究地租时,有三个妨碍我们进行分析的主要错误应当避免。
1.把适应于社会生产过程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地租形式混同起来。
不论地租有什么独特的形式,它的一切类型有一个共同点: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而地租又是以土地所有权,以某些个人对某些地块的所有权为前提。土地所有者可以是代表公社的个人,如在亚洲、埃及等地那样;这种土地所有权也可以只是某些人对直接生产者人格的所有权的附属品,如在奴隶制度或农奴制度下那样;它又可以是非生产者对自然的单纯私有权,是单纯的土地所有权;最后,它还可以是这样一种对土地的关系,这种关系,就象在殖民地移民和小农土地所有者的场合那样,在劳动孤立进行和劳动的社会性不发展的情况下,直接表现为直接生产者对一定土地的产品的占有和生产。
不同地租形式的这种共同性——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即不同的人借以独占一定部分土地的法律虚构在经济上的实现,——使人们忽略了其中的区别。
2.一切地租都是剩余价值,是剩余劳动的产物。地租在它的不发达的形式即实物地租的形式上,还直接是剩余产品。由此产生了一种错误看法,认为只要把一般剩余价值和利润的一般存在条件解释清楚,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地租,——它总是超过利润的余额,即超过商品价值中本身也由剩余价值(剩余劳动)构成的部分的余额,——剩余价值的这个特殊的独特的组成部分也就解释清楚了。这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