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五 历二
申之间,法不当进,距前日之卯已逾十四五度,则月见于晦,庸得免乎?且月之隐见,本天道之自然,朔之进退,出入为之牵强,孰若废人用天,不复虚进,为得其实哉。至理所在,奚恤乎人言,可为知者道也。
不用积年日法
历法之作,所以步日月之躔离,候气朔之盈虚,不揆其端,无以测知天道,而与之吻合;然日月之行迟速不同,气朔之运参差不一,昔人立法,必推求往古生数之始,谓之演纪上元。当斯之际,日月五星同度,如合璧连珠然。惟其世代绵远,驯积其数至逾亿万,后人厌其布算繁多,互相推考,断截其数而增损日法,以为得改宪之术,此历代积年日法所以不能相同者也。然行之未远,浸复差失,盖天道自然,岂人为附会所能苟合哉?夫七政运行于天,进退自有常度,苟原始要终,候验周匝,则象数昭著,有不容隐者,又何必舍目前简易之法,而求亿万年宏阔之术哉?
今《授时历》以至元辛巳为元,所用之数,一本诸天,秒而分,分而刻,刻而日,皆以百为率,比之他历积年日法,推演附会,出于人为者,为得自然。
或曰:“昔人谓建历之本,必先立元,元正然后定日法,法定然后度周天以定分至,然则历之有积年日法尚矣。自黄帝以来,诸历转相祖述,殆七八十家,未闻舍此而能成者。今一切削去,无乃昧于本原,而考求未得其方欤?”是殆不然。晋杜预有云:“治历者,当顺天以求合,非为合以验天。”前代演积之法,不过为合验天耳。今以旧历颇疏,乃命厘正,法之不密,在所必更,奚暇踵故习哉。遂取汉以来诸历积年日法及行用年数,具列于后,仍附演积数法,以释或者之疑。
《三统历》西汉太初元年丁丑邓平造,行一百八十八年,至东汉元和乙酉,后天七十八刻。
积年,十一四万四千五百一十一。
日法,八十一。
《四分历》,东汉元和二年乙酉编造,行一百二十一年,至建安丙戌,后天七刻。
积年,一万五百六十一。
日法,四。
《乾象历》建安十一年丙戌刘洪造,行三十一年,魏景初丁巳,后天七刻。
积年,八千四百五十二。
日法,一千四百五十七。
《景初历》魏景初元年丁巳杨伟造,行二百六年,至宋元嘉癸未,先天五十刻。
积年,五千八十九。
日法,四千五百五十九。
《元嘉历》宋元嘉二十年癸未何承天造,行二十年,至大明七年癸卯,先天五十刻。
积年,六千五百四十一。
日法,七百五十二。
《大明历》宋大明七年癸卯宋祖冲之造,行五十八年,至魏正光辛丑,后天二十九刻。
积年,五万二千七百五十七。
日法,三千九百三十九。
《正光历》后魏正光二年辛丑李业兴造,行一十九年,至兴和庚申,先天十三刻。
积年,一十六万八千五百九。
日法,七万四千九百五十二。
《兴和历》兴和二年庚申李业兴造,行一十年,至齐天保庚午,先天九十九刻。
积年,二十万四千七百三十七。
日法,二十万八千五百三十。
《天保历》北齐天保元年庚午宋景业造,行一十七年,至周天和丙戌,后天一日八十七刻。
积年,一十一万一千二百五十七。
日法,二万三千六百六十。
《天和历》后周天和元年丙戌甄鸾造,行一十三年,至大象己亥,先天四十刻。
积年,八十七万六千五百七。
日法,二万三千四百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