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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三十二 选举二
事称故不回者,今后宜限以六月。越限者以他人代之,期年后以他职授之。”十一年,诏:“色目镇抚已殁,其子有能,依例用之。子幼,则取其兄弟之子有能者用之,俟其子长,即以其职还之。”至大二年,议:“各卫翼首领官,至经历以上,不得升除,似与官军一体,其子孙乃不得承袭。今后年逾七十,而散官至正从四品者,宜正从五品军官内任用。”四年,诏:“军官有故,令其嫡长子,亡殁,令嫡长孙为之。嫡长孙亡殁,则令嫡长孙之嫡长子为之。若嫡长俱无,则以其兄弟之子相应者为之。”

    太禧院。天历元年,罢会福、殊祥二院而立之,秩正二品。其所辖诸司,则从其擢用。

    宣徽院。皇庆二年,省臣奏:“其所辖仓库、屯田官员,半由都省,半由本院用之。”奉旨,宜俱从省臣用之。

    中政院。至大四年言:“诸司钱粮选法,悉令中书省掌之,可更选人任用,移文中书,给降宣敕。”延祐七年,院臣启:“皇后位下中政院用人,奉懿旨,依枢密院、御史台等例行之。”

    直省舍人,内则侍相臣之兴居,外则传省闼之命令,选宿卫及勋臣子弟为之。又择其高等二人,专掌奏事。至元二十五年,省臣奏:“其充是职者,俾受宣命。”大德八年,拟历六十月者,始令从政。

    凡礼仪诸职:有太常寺检讨,至元十三年,拟历一百月,除从八品。有御史台殿中司知班,十五年,拟历九十月,除正八品。有通事舍人,二十年,议:“从本司选已入流品职官为之,考满验应得资品,升一等迁用。未入流官人员,拟充侍仪舍人,受中书省劄,一考除从九品。”三十年,议:“于二品、三品官子内选用,不限廕叙,两考从七品迁叙。”有侍仪舍人,三十年,议:“于四品、五品官子内选用,不限廕叙,一考从九品。”大德三年,议:“有阙,宜令侍仪司于到部正从九品流官内选用,仍受省劄,三十月为满,依朝官内升转,如不敷,于应得府州儒学教授内选用,历一考,正九品叙。”有礼直管勾,大德三年,省选合用到部人员,俱从太常寺举保,非常选除充者,任回止于本衙门叙用。有郊坛库藏都监二人,至大三年,议:“受省劄者历一考之上,受部劄者历两考之上,再历本院属官一任,拟于从九品内叙。”天历二年,拟在朝文翰衙门,于国子生员内举充。

    至元九年,部议:“巡检流外职任,拟三十月为一考,任回于从九品迁叙。”二十年,议:“巡检六十月,升从九品。”大德七年,议:“各处所委巡检,自立格月日为始,已历两考之上者,循旧例九十月出职;不及两考者,须历一百二十月,方许出职迁转。”十年,省奏:“奉旨腹里巡检,任回及考者,止于巡检内注授。所历未及者,于钱谷官内定夺,通理巡检月日。各处行省所设巡检,考满者,咨省定夺;未及考满者,行省于钱谷官等职内委用,通理月日,依旧升转;不及一考,如系告廕并提控案牍例应转充者,于杂职内委用,考满各理本等月日,依例升转。”

    腹里诸路行用钞库,至元十九年,部拟:“州县民官内选充,系八品、九品人员,三十月为满,任回验元资品,减一资历,通理迁叙。库使,受都省劄付,任满从优迁叙。库副,受本路劄付,二十月为满,于本处上户内公选交替。陕西、四川、西夏中兴等路提举司钞库,俱系行省管领,合就令依上选拟库官,移文都省,给降敕牒札付。”省议:“除钞库使副咨各省选拟外,提领省部选注。”腹里官员,二十六年,定选充仓库等官,拟于应得资品上升一等,通理月日升转。江南官员,若曾腹里历仕,前资相应依例升转。迁去江淮历仕人员,所历月日一考之上者,除一考准为根脚,余有月日,后任通理;不及考者,添一资。若选充仓库等官,拟于应得资品上,例升一等,任回依上于腹里升转。接连官员选充仓库等官,应本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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