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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三十四 选举四
云南行省一体出身。”大德元年,省臣奏:“以省、台、院诸衙门令译史、通事、知印、宣使等,旧以九十月为满,升迁太骤,今以一百二十月为满,于应得职事内升用。又写圣旨、掌奏事选法、应办刑名文字必阇赤等,以八月折十月,今后毋令折算。”四年,制以诸衙门令译史、宣使人等一百二十月为满。部议:“远方令译史人等,甘肃、福建、四川于此发去,九十月为满。两广、海北海南道于此发去,八十月满,云南省八十月满。土人一百二十月满。”都省议:“俱以九十月为考满,土人依例一百二十月为满。”至大元年,部议:“和林行省即系远方,其人吏比四川、甘肃行省九十月出职。”二年,诏:“中外吏员人等,依世祖定制,以九十月满,参详,历一百二十月已受除者,依大德十一年内制,外任减一资。所有诏书已后在选未曾除受,并见告满之人,历一百二十月者,合同四考理算,外任一资不须再减。”省拟:“以九十月为满,余有月日,后任理算。应满而不离役者,虽有役过月日,不准。”三年,省准:“河西廉访司书吏人等月日。”部议:“合准旧例,云南六十月,河西、西川六十五月,土人九十月为满。”皇庆二年,部议:“凡内外诸司吏员,旧以九十月为满,大德元年改一百二十月为满,至大二年复旧制。一纪之间,受除者众。其元除有以三十月为一考者,亦有四十月为一考者,以所除不等,往往援例陈诉,有碍选法。拟合依已降诏绦为格,系大德元年三月七日以后入役,至未复旧制之前,已除未除俱以四十月为一考,通理一百二十月为满,减资升转。其未满受除者,一体理考定拟,余二十六月已上,准升一等,十五月之上,减外任一资,十五月之下,后任理算。改格之后应满而不离役者,役过月日,别无定夺。”

    凡吏员考满授从六品:至元九年,省准:“省令史出身,中统四年已前,六品升迁,已后七品除授,至元之后,事繁责重,宜依准中统四年已前考满一体注授。”三十一年,省议:“三师僚属,蒙古必阇赤、掾史、宣使等,依都省设置,若不由台院转补者,降等叙。”元贞元年,省议:“监修国史僚属,依三师所设,非台院转补者,降等叙。”大德五年,部呈考满省掾各各资品。省议:“今后院台并行省令史选充省掾者,虽理考满,须历三十月方许出职,仍分省发、自行踏逐者,各部令史毋得直理省掾月日。”

    凡吏员考满授正七品:至元九年,部拟:“院、台、大司农司令史出身,三考正七品。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为从八品;十五月以上正九品;十五月以下,十月之上为从九品,添一资,历十月以下为巡检。”十一年,部议:“扎鲁火赤令史、译史考满,合依枢密院、御史台令史、译史出身,三考出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有阙于部令史内选取。”十四年,部拟:“前诸站统领使司令史,同部令史出身,今既改通政院从二品,通事、译史、令史人等,宜同台、院人吏一体出身。”十五年,翰林国史院言:“本院令史系省准人员,其出身与御史台一体,遇阙省掾时,亦合勾补。准吏部牒,本院令史以九十月考满,同部令史出身,本院与御史台皆随朝二品,令史亦合与台令史一体出身,有阙于部令史内选用。”十九年,部拟:“泉府司随朝从二品,令史、译史人等,由省部发者,考满依通政院例定夺,自行用者降一等。”二十年,定拟安西王王相府首领官令史,与台、院吏属一体迁转。二十二年,部拟:“宣徽院升为二品,与台、院品秩相同,令史出身合依正七品迁除贡补,省、院有阙,于部令史内选取。”总制院与御史台俱为正二品,部拟:“令译史考满,亦合一体出身。”二十三年,省准:“詹事院掾史,若六部选充者,考满出为正七品,自用者降等。”二十四年,集贤院言:“本院与翰林国史院品级相同。”省议:“令史考满,一体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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