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隐居(1976—1979 四十一到四十四岁)
这即将两清的尾声中,我愿透过老师,站在“国家”利益的观点,权衡我在这岛上的去留。我们的敌国,经过权衡已算出放逐作家比留下好,宽大本身就是雄辩,抵消出境后作家的“马后炮”而有余,在这一公算下,大作家索尔仁尼琴也好,小作家马克西莫夫也罢,都被放逐。我在此只就作家去留利害立论,当然是借喻,不是拿苏联来比喻。因为我们不是放逐,而是欢送,是双方在和谐气氛下协议出我的好处,就是台湾的好处。我在这岛上对台湾是多余,对我是浪费。……
在以低姿态建言,提议出狱后放我去外国,我并告诉吴俊才老师,在我这政治案本案以外,还有一件“明明是政治案本案引出的案中案”,在“司法法庭”,以所谓诈欺罪判我半年,“我不能坐这种被诬的不名誉的牢,我请求老师代我政治解决。”全文最神来之笔是我向吴俊才老师提出的奇想,我说我去外国,可以协助彭明敏问题的解决,“我认为他回来非不可能。”这当然是我的一个饵,诱他们放我出去,我再徐图后计,跟国民党算总账。君子报仇,“出国”不晚。果然这封秘密的信奏了效,1976年7月23日,我正在“仁爱庄”被洗脑,所方忽然通知我,说保安处派车来,接我去台北一趟。上车后直驶基隆路警备总部招待所客厅,未几吴俊才老师出现,他说他收到我的信很感动,为“国家”为学生他都愿出面处理。问我有什么困难,都可跟他说。我说我入狱后,我弟弟吃了我的钱,把我在他名下(我不把财产放我名下,是怕被“政府”没收)的水晶大厦房子给押在华侨银行,又不缴利息,以致房子落在银行之手,盼能代为解决。后来吴俊才老师再和我见一次面,他说水晶大厦房子部分,他帮忙解决;去外国部分,等我出狱后再说;案中案的司法冤狱部分,查明确是冤狱,乃透过协调,以“不执行”解决。吴俊才老师相对要求我任政治大学国际关系研究中心副研究员,以表示大家不再敌对,并且解决我的生活问题,我以叛乱案的褫夺公权六年也可就此不了了之,可证明所谓国民党法治,不过乃尔!乃同意。
我是1976年11月19日服刑五年八个月期满,无保出狱的。出狱后第十一天(12月1日),就有了生平第一个正式职业。那天“国关中心”主任蔡维屏约我见面,说目前研究大楼的研究室已满,把我安排到总务大楼,用总务主任办公厅对面的房间做研究室,我心知他们要“隔离”我,我笑而受之。“国关中心”图书馆“敌情资料”甚多,我去借书,我一到,安全室江主任就到,并向女职员们调查我所借何书,我心里有数,一本书也不借。我去“国关中心”,根本的心态就是应付吴俊才老师的。到了第二年,吴俊才老师去萨尔瓦多做“大使”去了,我趁机坚辞“国关中心”职务,主任蔡维屏不肯放人。我感觉是:“那次短暂的‘副研究员’,就好像一个人上街买菜,突然被抓去当兵,他一有机会,必然要开小差,还回去买菜一样。”最后,“在中心我待了十三个月,但是全部上班的时间,不到十三个小时。不但拒绝研究,也拒绝讨论、拒绝听演讲会、拒绝签到、拒绝请领书报,最后拒绝领薪水。”我决心走人。1978年,我甚至有存证信给蔡维屏:
一、本人已早于1月22日以挂号信辞职,同时退回薪水,附还证件,并请寄下离职证明。
二、不料等了四个多月,一直没收到离职证明,反到收到“国研”政人○二○九号和○四○○号来件,视同本人仍在任职,显与事实不符。
三、并随信退回来件,并请将离职证明寄下。
只是蔡维屏做不了主,坚不准辞。后来吴俊才老师自萨尔瓦多返台,亲到我家,同意我辞职,但邀我去《中央日报》任主笔,再准备接任总主笔,我笑着说:“我不会给国民党做打手的,谢谢老师啦!”1978年8月20日,我终于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