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一切普泛所谓对象区分为现象与本体之根据-2
在吾人以外见之,是否在无感性时,亦立即消灭,抑或在无感性时,尚能留存:凡此种种,皆完全非吾人所知者也。吾人如以其表象为非感性之理由,而欲名此种对象为本体,吾人固可任意为之。但因吾人绝不能应用吾人所有之悟性概念于此种对象,此种表象之在吾人,仍属空虚,除以之标识吾人感性知识之限界而留有吾人所不能以可能的经验或纯粹悟性填充之之余地以外,实无任何其他用处。
故此种纯粹悟性之批判,并不容许吾人在能呈现为现象之对象以外,创造对象之新领域,而趋入直悟的世界之迷途;不仅如是,且即此等对象之概念,亦不容吾人有之者也。其误谬——其明显为此种错误的尝试之原因,以及虽不能证明其尝试为是,但实辩解此等尝试者——实在背反悟性之职分,先验的使用悟性,以及使对象即可能的直观合于概念,而不使概念合于可能的直观,顾对象之客观的效力,实唯依据概念合于可能的直观之一点。至此种误谬,则由统觉及思维先于“表象之一切可能的确定顺序”之事实而来。故吾人之所应为者,在思维普泛所谓之某某事物;同时一方以感性的形态规定之,他方则使直观此事物之形相与抽象所表现之普遍的对象相区别。吾人所应留置不可为者,乃“仅由思维以规定对象”之一类形相——此纯为无内容之逻辑的方式,但在吾人视之,亦可为“与感官所限制之直观无关之对象自身存在(本体)之形相”。
在终结先验分析论以前,吾人尚须附加数语,虽未见特殊重要,但为体系完备计,实可视为所必需者也。先验哲学所通常以之开始之最高概念,乃可能与不可能之区分。
但因一切区分皆以一被区分之概念为前提,故尚须一更高之概念,此即普泛所谓对象之概念,但此乃以相当然之意义用之,并来决定其为有为无者。以范畴为与普泛所谓对象相关之唯一概念,故辨别对象之为有为无,将依据范畴之顺序及在其指导下而进行。
(一)与总、多、一之概念相反,为抹杀一切事物之概念,即绝无之概念。故无任何可指之直观与之相应之概念,其对象为等于无。此如本体为“无对象之概念”(ensrationis推论的实在)不能列入可能性中,但亦不能即以此故而断言其为不可能;又如某种新基本力,在思维中容受之虽不自相矛盾,但在吾人之思维亦不为自经验而来之任何例证支持之,故不能以之为可能者。
(二)实在为有;否定为无,即“缺乏对象之概念”,如影、寒等(niivum缺乏的无)。
(三)“直观之纯然方式”并无实体,其自身非对象而纯为对象(所视为现象者)之方式的条件,如纯粹空间与纯粹时间(ensimaginarium想象的实在)。此二者乃直观之方式,固为某某事物,但其自身非所直观之对象。
(四)“自相矛盾而不能成立之概念”之对象,因其概念不能成立,故其对象乃不可能者,例如两直线所作之图形(niivum否定的无)。
故此种“无之概念”之区分表,应如下所列。(与之相应之有之区分,因此自明,毋待多述。)
无,为:
(一)无对象之空虚概念(ens rationis)
(二)概念之空虚对象(三)无对象之空虚直观
(niivum)(ens imaginarium)
(四)无概念之空虚对象
(niivum)
吾人观(一)推论的实在与(四)否定的无之区别,盖因前者不列入可能性中,以其纯为空想故(虽不自相矛盾),而后者之与可能性相反,则以其概念即取消其自身故。但二者皆为空虚概念。反之,(二)缺乏的无及(三)想象的实在,则为概念之空虚资料。设无光线授与感官,则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