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罗尔斯—罗埃斯政策
尽管1970年夏天和秋天很多困难向我们突然袭来,我们的头脑中还完全没有出现忧郁的想法。事实上,特德·希思、托尼·巴伯、罗伯特,卡尔、约翰·戴维斯等人正以极大的热情开始实施他们激进的改革方案,而内阁中的其他成员则是热情的啦啦队长。
首先,政府决心着手削减公共开支。(事实上,这是整个1970-1974年期间唯一持续在内阁一级进行审议的一个问题。1973年12月的削减是匆忙进行的,没有在内阁详细讨论。)讨论于7月底开始。大家一致同意的目标是对1974-1975年度的计划开支净削减17亿英傍,而且特德还散发了一个关于经济形势的文件以表明他对这一战略的承诺。削减的开支多半在工业方面,但我已经指出,在教育部内在开支问题上也会有一场战斗。投资补贴取消了。工业改组公司将关闭。飞机和航天工程将受到最严格的审查。甚至耗资巨大的协和式飞机项目,主要由于欧洲政策的原因,也要暂缓执行。这是一项大规模的自由市场经济项目。这样在10月份就有可能制定一项减税预算。根据该预算,标准所得税率比原来的一英镑收8先令3便士(折合新市约为41便士)降低了6便士,并且从下个财政年度开始对公司税进行削减。
我们经济计划中的另一重要环节也毫不迟疑地提了出来——劳资关系法案。该法案的框架已经是大家熟悉的了:这是我们作为反对党时制订出的最详尽的政策的一个领域,而且早在1968年我们就发表了我们的方案。它试图雄心勃勃地、全面地为劳资关系提供一个新的基础。其主要原则是,集体谈判达成的合同在法律上应当是强制性的,除非参加谈判各方做出其他决定,而且历史上工会在民事诉讼中享有的豁兔权应大大缩小,而且只限于那些其章程符合一定最低标准的工会(注册工会,)。
有关这一法案的案件将由一个新的司法系统即产业法院和法庭来处理,其上级机构为高等法院的一个分支——全国劳资关系法院。该法案也赋予就业大臣新的权力,即当谈判破裂时,作为最后的办法,可要求全国劳资关系法院命令推迟劳工行动,最长为60天的quot;冷却时期quot;——或要求发出有关工人在举行罢工前须进行无记名投票的命令。
该法案尽管受到左派方面的敌视,实际上在很多方面对工会运动是积极有利的。在英国的法律中将第一次规定工会享有(或不享有)某种法定的强制性的权利。对不公平的被解雇者也将有法定的保护条款——这在英国法律上也是一条新原则。最后,该法案将废除过去立法中规定的煤气、水、电工在合同有效期内罢工为刑事犯罪的条文。
当时我是该法案的强烈支持者,尽管我对某些特定部分持有怀疑,如对有关重要服务部门的规定。我们大家意识到,前工党政府在工会和党内的压力下,从它为改革工会而提出的quot;取代冲突quot;的方案后退了。因此,我们进行必要的改革的决心倍增。
回想起来,该法案的基本原理是混乱的。它假定,如果工会权力从总体上得到确认,那么工会就要在劳工行动方面规范它们的会员行为,例如减少未经工会同意的quot;野猫罢工quot;,并且以美国的模式有节制有秩序地使用它们的劳工力量。但法案也包括一些加强个人权力而对工会不利的条文。因此,该法案的指导思想一部分是总体主义,一部分是自由主义。
具体来说有4个缺陷。第一,该法案漏洞百出。如果雇主不承诺协议在法律上不是必然具有约束力,工会就可用拒绝在协议上签字的办法有效地躲过了法律制裁。工会还找到了一个有效策略,使该法案企图改变英国劳资关系的奢望落空——许多工会索性撤销了注册,然后继续我行我素,好象它们仍然享有过去的豁免权。对遭到它们的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