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正义的善-1
有,也会少得多)。除了由这些感情和类似感情产生的吸引力,正义观对我们几乎没有任何吸引力可言。错误地把妒忌和不满混为一谈,就支持了这种主张。
遗憾的是,关于其他特殊心理问题,只能置而不论了。总之,对它们基本上应和对妒忌一样来处理。一个人要努力估计正义的体制可能会产生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以及统治和屈从等等的态度构成,然后再估计这些态度是否会使这些体制不起作用或没有效率。我们还必须问一问:从原始状态中的那些人的观点来看,不管最终我们的特殊倾向如何,所选定的正义观是否可以接受,或至少可以容忍。最好的选择办法是,只要所有这些不同的倾向有可能得到正义的基本结构的鼓励,那就应该承认它们的地位。在人和相反的倾向之间,可以说存在着某种分工。当然,有些这样的态度可能会像某些训练有素的能力一样得到鼓励,例如,愿意冒险和敢于承担罕见风险的意愿,就可能会得到鼓励。但是,如果真是这样,那么这个问题就和对自然资产的报酬完全一致,因而也就是属于分配份额的讨论范围(第47节)。社会制度决不能做的,显然就是鼓励那些必然会产生压制和阻碍的倾向和愿望。只要社会所诱发的特殊心理模式维护了社会安排,或者可以由社会安排来予以合理的调节,那就没有必要来重新考虑对正义观的选择。我认为(虽然我还没有证明),正义即公平原则是符合这个检验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