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正义的善-3
乎是显而易见的。因为这种限制事实上就等于是普遍的利己主义,而我们知道,利己主义是要被否定的。此外,从集体来说;正当和正义原则是合理的;其他每一个人也都遵守正义的安排,这是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的。而且,对正义感的普遍确认。还是一种巨大的社会资产,它为互相信任奠定了基础;使所有的人一般都能从中得到好处。因此,在赞同为稳定某种合作安排而规定的惩罚时,各方接受了对自我利益的同样限制、这称限制是他们在选择正义原则时首先予以承认的。在根据业已考虑的理由而赞同这些原则之后,假定对平等自由权和法治的限制得到适当的承认(第38-39节),那么为了维护正义的体制而规定必要的措施就是合理的。那些认为打算正义地行动不符合自己的善的人,是无法否认这些论点的。对他们来说,正义的安排并不完全符合他们的本性;因而在某惟情况相等时,如果他们竟会确认自己的正义感,他们可能会更加不幸,这一点当然也是事实。但是,在这里,人们只能这样说:他们的本性还是他们的不幸。
因此,主要的问题是,为了证明某种正义观是正确的,我们无需认为,每个人不管有什么能力和欲望,都有充分的理由(由关于善的不全面理论规定的理由)来保持他的正义感。因为我们的善决定于我们是什么样的人,我们具有和可能具有什么样的需要和愿望。甚至可能会发生这样的情况:有许多人并不认为正义感是符合他们的善的;但是,如果真的如此,那么有利于稳定的力量就比较弱。在这种情况下,惩罚手段在社会制度中就会发挥大得多的作用。一致性越少,在其他条件相等时,产生不稳定及其伴随的不幸的可能性就越大。然而,这丝毫不影响正义原则的集体合理性;人人遵守这些原则,仍然是符合每个人的利益的。至少,只要这种正义观没有不稳定到使其他某种正义观可能变得更为可取,上述说法就是成立的。但是,我一直试图指出的是,在这一点上,契约论要比与它相对立的理论高明,因而无需重新考虑在原始状态中对原则的选择。事实上,只要对人的社会性予以合理的解释(通过对如何获得正义感的说明以及社会联合概念来作出这种解释),正义即公平观就似乎是一种相当稳定的观念。把正当与善配合起来,就可以消除囚犯的那种普遍的两难处境的危险。当然,在正常情况下,普遍的知识和信任始终是有缺陷的。因此,即使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为了确保遵守而承认某些限制性的安排是合理的,但这些安排的目的也是为了保证公民的互相信任。人们很少会去运用这些机制,而这些机制也只构成社会安排的一个次要部分。
我们关于正义即公平观的稳定性问题的这个相当冗长的讨论,至此告一结束。唯一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一致性使我们能够完成运用关于好的规定的程序。首先,我们可以这样说:在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里。做一个好人(尤其是具有某种有效的正义感的好人),事实上是符合这个人的善的;其次,这种社会是一个好的社会。第一个论断是根据一致性得出的;第二个论断之所以有效,是因为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具有可以根据这两个相关观点合理地向一个社会要求的那些属性。因此。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符合正义原则的要求,而从原始状态的观点看,这些原则从集体来看是合理的;而从个人的观点看,把普遍的正义观确认为一个人的生活计划的支配因素,这种欲望是符合合理选择原则的。这些结论有助于说明共同的价值,而在得出这些结论时,我对正义即公平观的说明也就大功告成了。
我不打算对正义理论的说明进行总结,而是想就我所提出的论据最后再说几句话。既然我们考虑的是整个概念,我们就能够大体上指出可以说有利于说明这个概念的那些情况。这样做将会澄清几个仍有疑问的问题。
哲学家们通常试图用两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