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虚弱的繁荣
营企业加以垄断经营,二是刘晏式――国家控制资源,以定向授权的方式向民间开放。到了宋代,则在牌照制度上又有了创新,在当时有两种模式,一曰“买扑”,一曰“钞引”。
“买扑”类似后世的招标承包制,从字面上看,“买”即为买卖,“扑”即为竞争。政府拿出一块资源,向民间公开招标,价高者得之。招标办法有很多种,最普遍的是“实封投状法”,也就是现在的暗标制,具体做法如下:官府在闹市区招贴榜单,写明拍卖的内容,任何民众都可以投标,大家把标的写在纸上,投进一个箱子里,过若干天后,公开唱票,投标价格最高的人中标,如果有两个人价格相同,先投标的人胜出。一般而言,承包期限为三年,中标者需每年缴纳一次承包款。除了这种暗标制,还有明标制,时称“明状买扑法”,那就是大家公开喊价,高者得之。在宋代,实行“买扑”的产业很多,如酒、醋、矿场(坑冶)等等,甚至连河渡的税收也进行公开拍卖。
在《宋会要辑稿·食货》中有过这样的一段记载:景祐元年(1034),朝廷下令各地的酒业买卖允许私人承包经营,因为这一业务的承包额较大,必须有十户以上的商客联合起来才可以竞标,而应标者先要把自己的优质资产――主要是闹市中的店铺拿出来抵押,并预交一年的承包款。从中可以看到,在宋代,资本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已有分离,合伙制有了有限责任制的某种萌芽,合伙也形成了区别于合伙者个人的团体性。
“钞引”类似于后世的特许经营制,主要出现在暴利性较高的盐业,它是对刘晏盐政的进一步完善,简而言之,就是商人先向官府缴纳一定数量的钱物换取凭证——时称“交引”、“盐钞”,拿凭证到指定机构支取食盐,再到指定地点销售。官府对盐商的销售区域范围进行了严格的管制,所有的食盐都必须被装进有官府统一制作的“盐袋”,盐商到仓场装盐时不得自己封口,贩运到指定销售地区后,还须由当地税务“验引验封”,食盐销售完毕后,盐袋必须在五天之内缴纳当地官府,在官员的监视下烧毁。
因为食盐是农业社会最重要的民生必需品,获得经营权的商人就如同得到了一笔财富,所以,“盐钞”成了一种硬通货——以盐为本位的“类货币”,在当时就出现了以买卖盐钞为主的各类交易市场――专业商铺、交引铺和买钞场。后世把货币称为“钞票”,始自于此。
“买扑”和“钞引”的诞生,是工商经济发展的一个制度性进步,它使得政府在获得垄断性利润的前提下,开放流通和开采领域,激活了市场的能量,宋代民间工商业的繁荣与此大有干系。
不过同时,它又是一种十分典型的官商经济,处在被授权地位的民间商人集团彻底丧失了对重要产业的控制权,国有资本在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支柱性产业中牢牢地掌握了资源权、定价权和分配权,姜锡东在《宋代商人和商业资本》一书中证明,“钞引制度之下的盐商很不自由,政府仍然程度不同地介入、控制其批发、运输、销售诸环节,从而使盐商的盈利活动和盈利比率大受限制。”
更为关键的是,这种定向授权的方式营造出了一个巨大的寻租空间,众多学者的研究表明,那些能够获得“买扑”和“钞引”的商人大多与官府权贵有千丝万缕的关系,有很多甚至就是官员的直系亲眷或属下。
由以上叙述,我们可以得到两个重要的结论:
其一,宋代的经济制度创新是前朝所未见的,它在宏观经济、产业经济乃至企业制度方面都出现了重大演进,大一统中央集权制度下的工商制度建设,在此时基本定型。宋代的官商经济模式已经实现了“标本化”,其后一千年,无非是这一“标本”的极端化和恶劣化。
其二,自十三世纪之后,中国人口超过一亿,成为地球上的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