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问题的重心
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事在争产业,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以救弊也。事在争言貌,与其屈乡宦,宁屈小民,以存体也。”两人之间相去约400年,彼此都不顾及内在的公平(intrinsic justice)。亦即在官僚面前,原告与被告本来在人身上的不平等,因血缘关系、社会身份及道德品质而互有上下。官僚重要的是保存这梯级的社会价值,而可忽视诉讼之性质及提出诉讼之动机。换言之,法庭审案原不是为民服务,可以置案情的经济性格于不顾,而只着意保全中国传统的社会组织。朱熹与海瑞同为传统的好官,可见得他们看来离奇的态度,出于一种千百年以来已成为风俗的思想与信仰,不是单纯的司法问题。
归根结底,西方的封建社会,下端缘始于部落组织,法治(jurisprudence)之传统注重实事之需要,在细微末节之中造成成例,积之而为传统私人财产权自始即受重视。中国则在公元以前,即因防洪救灾及对付北方游牧民族之需要,构成庞大的官僚组织,注重意识形态的一致,各种职掌也强调其一般性,成员才能互相对调。而下层组织又历来由官厅指令造成,如北魏之三长制(邻、里、党)、北宋时之保甲。加上中央政府向全民直接抽税,历来各朝代都有“均田”办法,造成大数量的小自耕农,作为当兵纳税之基础。政府不顾坐视财富之集中,遂致生产单位分割至小,税收杂碎零星,如此一来,小民固然请不起律师,官僚组织也无力创制复杂之法制理论。所以中国社会不能在数目字上管理,由来已久,其以道德代替法律,更以息争的名义,责成里长甲长乡绅族长将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一方面将衙门的工作分量减轻,一方面则阻塞低层社会里各种经济因素公平而自由的交换(因为只有最原始型的交换才能被众目公认,稍带现代型的分工合作,及于较繁复的契约关系,即无社会之保证)。这和诺兹及汤姆斯所说有效率的私人财产权,直是南辕北辙。
有了以上历史之背景,我们再回头提出这问题,“为什么中国不能产生资本主义”,就不难解释了。本来资本主义就是一种出奇的体制,应特殊需要而产生。即是西欧的国家亦要通过一段艰苦的改造,才能成熟而成为今日公认的资本主义国家(见第四章)。亚当·斯密曾谓有两种“系统”,可以增进人民的财富,一是农业的系统,另一则是商业的系统。他接着又说,商业的系统乃是现代的系统。此即资本主义,因为别无他物符合其所形容。克拉克指出,用资本主义这一名词概括现代经济制度是19世纪社会主义者发明的办法。由此可见资本主义虽为一种经济制度,在社会里造成一种系统,促成政治外交法律科技多方面的改革。新宗教思想固然可以视为推进资本主义发展的原因,亦可当作在它羽翼下,这种新社会组织的意识形态。因为它无所不包,牵连甚广,诚如马克思与恩格斯所言,它有革命性格,也有创造新时代的气魄(他们未直接用“资本主义”这一名词,但提到“资本家时代”已是异途同归)。我们再问:为什么中国不能产生资本主义?其答复则是“一只走兽,除非脱胎换骨,否则不能兼任飞禽”。
中国是大陆型的国家,重农抑商已久,是传统政策,重生产而不重分配。不仅整个领域自给自足,而且各府县也要遍种桑稻。加以中央集权,长期实行科举取士,使中国这个国家与社会表现出它独特的性格,所有知识分子的人生观也要根据这高层机构之需要而调整。
为什么中国不能产生资本主义?因为她志不在此。她不仅不能产生,而且一向无意于产生。到鸦片战争战败后她仍不愿放弃中国本位。此种观点要到康梁百日维新之后才有剧烈更变。所以冯友兰著《中国哲学史》,谓韩子至淮南王时代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