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侦查-2
线),因此,承担诉讼的是我一人,而提出的控告则是依据第五十八条11,就是说,作为集团、组织。我审慎地请求撤销第11分条的这个附加罪名。
他又花了五分钟时间翻了翻我的案卷,喘了口气,摊开双手说:
quot;有什么办法呢?一个人--是一人,两个人--就是人们。quot;
他按了一下铃,让把我带走。
不久,在五月末的一个夜晚,我的侦查员又把我传唤到那间壁炉大理石台上放着带有雕像的青铜座钟的检察长办公室里去履行quot;第二百零六条quot;,依刑诉法典条文规定,办理让受侦查人阅看案卷并作最后签名的手续。侦查员毫不怀疑会从我这里取得签名,便坐在那里急急忙忙地写起诉书了。
我打开厚夹子的封面,在封面内侧贴着一张铅印的条文,我在其中读到了令人震惊的东西:我原来在侦查的进行过程中就有权对侦查的办理不当提出申诉--而侦查员则必须把我的这些申诉依时间次序入卷!在侦查的进行过程中!而不是在侦查终结后……
唉呀!这个权利,后来跟我一起坐牢的几千个囚犯中没有一个人知道。
我继续往下翻阅。我看到了自己的书信的照相复制件和不知名的注释家(如利宾大尉之流)对其中含意的完全歪曲的解释。还看到了大尉把我那小心的供词变成的夸张的谎话。最后还看到了那个不合理的地方,即我,一个单干的,却作为quot;集团quot;受控告!
我不很果断地说:quot;我不同意,您的侦查搞得不合规矩。quot;
quot;那好吧,一切从头来吧!quot;他不祥地咬紧了嘴唇,quot;我们把你弄到关伪警的地方去。quot;
甚至好像已经伸出手来要夺走我的quot;案quot;卷(我马上用一根手指头把它按住)。
落日在卢宾卡五楼窗外的什么地方放射着余辉。外头是五月。办公室的窗户,像这个部所有的外窗一样,关得死死的,连冬天的糊窗纸也没有撕掉--不许外面的热气和花香冲进这些暗室。最后一道光线已从壁炉上的青铜座钟上消失,轻轻响过一遍钟声。
从头来?……看来死也比一切从头来轻松些。可是今后好歹还能希望得到某种生活(要是我当时知道竟是怎样的生活!……)。再说那个关伪警的地方是去不得的。而且,根本就不应该惹他生气,因为这关系到他将用什么调子来写起诉书……
于是,我就签了名。连带十一分条一起签了名。当时我不知道它的份量,只是告诉我,它并不增添刑期。由于这十一分条我陷进了苦役营。由于这十一分条,我在quot;获释quot;后,没有任何判决,被发配去永久流放。
但也许这样更好。没有这种种,我就不会写这本书了……
我的侦查员,除了用不让睡觉、撒谎和恫吓等等完全合法的方法外,没有对我采用任何手段。因此,他不需要象一些恶作剧的侦查员那样,为了保险起见,在办理第二百0六条规定的手续时塞给我一份关于不泄露的甘结:我,某某人,保证永远不向任何人讲述对我侦查的方法,否则甘愿受刑罚的制裁(不知根据何条)。
在内务人民委员部的某些省局里,这项措施是配套地进行的:打印好的关于不泄露的甘结连同特别法庭的判决书一起塞给囚犯(以后从劳动营释放时--还有一份不向任何人讲述劳改营制度的甘结)。
又怎样呢?我们的逆来顺受的习惯,我们的被压弯(或折断)了的脊背,使我们对这种土匪式的消灭罪迹的方法既不可能拒绝,也不可能表示愤慨。
我们丧失了自由的标尺。我们无法衡量,哪里是它的起点,哪里是它的终点。我们是亚细亚人,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