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今天的法律
之间的事,这也是俩人之间的事;那种事没法查证,这种事也没法查证,两者都是避开见证人以--而法院需要的正是这个。
例如,列宁格勒的quot;斯梅洛夫案件quot;就是一例。两名妇女被叫到民警局去了。quot;你们同男人们一起参加小型晚会了吧?quot;quot;参加了。quot;quot;发生了性关系吗?quot;(关于这一点,民警已经掌握确切的告密信,事实已被确认)quot;发……发生过。quot;quot;那么,二者必居其一:一是你们自愿发生性行为的,另一种是并非自愿。如果是自愿的,民警局就把你们看作暗娼,你们就得交出列宁格勒市的居民证,在四十八小时内离开列宁格勒!如果不是自愿的,那你们就得写一份被人强奸的控告!妇女们,当然,无论如何不想离开列宁格勒。那么,好了,两个男子就按强奸罪各判十二年!
再看看米沙?亚?波塔波夫的案件吧。他是我在学校教书时的一位同事。问题全是邻居吵架引起的:一是因为邻居要扩大占用面积未能得逞,二是因为波塔波夫的妻子,共产党员,告发了两个邻居非法骗取养老金的事。于是邻居就开始报复了!一九六二年夏天,波塔波夫生活得好好的,没有任何值得担心的事。突然,他被侦查员瓦休拉传去问话,就一去不复返了。(读者,您学习学习吧!在我国这样一个法治国家里,这类事也完全可能在任何一天发生在您身上,真的!)尤其使侦查工作容易进行的是:波塔波夫过去已经根据第五十八条坐过九年牢(再加上四十年代他曾经拒绝提供伪证控告他的同案人,这就更使侦查员恼火)。侦查员瓦休拉直率地对波塔波夫说:quot;我在想象中送你去重新坐牢的次数,比我头上的发丝还要多!遗憾的是,现在废除了从前的法律。quot;波塔波夫的妻子跑来搭救丈夫,而侦查员瓦休拉党对她说:quot;我真想唾你的脸!你算个什么党员!高兴的话,我连你也送去坐牢!quot;(苏联副总检察长尼?若金著文(《消息报》,一九六四年九月八日)称:quot;某些文章和报道似乎力图贬低侦查员的劳动,摘掉他头上的罗曼蒂克的光环。其用意何在?quot;)
一九六二年十一月,开庭审理米沙?波塔波夫案。指控他以到他家看电视为诱饵,强奸同院十四岁茨冈少女娜佳,奸污五岁幼女奥丽娅。侦查笔录以一个从未见过性行为的六岁男孩沃瓦具名,内行而详细地描述了quot;米沙叔叔quot;和娜佳的这种行为。
这一切似乎都是沃瓦透过窗户看到的,而他的身材根本够不着窗户,玻璃上结了冰,里面还有小松树和窗帘遮住。(请问:对于那些向少年儿童日接这类的话,从而真正糟蹋孩子心灵的人,该判什么罪?)quot;被强奸的quot;娜佳已经怀孕六个月,但却一直没有告发,现在,当侦查员瓦休拉叔叔需要的时候,她就告发了。我们学校的许多教员要求参加旁听,但不允许他们进去,不过这些人却反倒因此得以在法院走廊里看到了父母们怎样教给那些quot;作证quot;的孩子,怕他们在法庭上说错话!教员们为此事给法院写了一封联名信,但这信引起的quot;后果quot;仅仅是区党委把签名的人一个个叫去,指责他们不信任苏维埃法院,并且威胁要取消他们当教员的资格。(那还用说?应该把这类抗议扼杀在萌芽阶段。如果社会舆论随便发表起对法院的意见来,司法人员就别想过太平日子了。)不久,宣布本判决:十二年严管劳改。事情就这样结束了。了解外省情况的人们会知道,还有什么办法去反对呢?!没有任何办法。我们都束手无策。甚至自己也可能失掉工作。只好让无辜的人去受苦!法院总是有理的,党的区委总是有理的。(它们是互相有联系的,有电话嘛!)
本来事情就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