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林伯渠[1]起草的复王世杰、张治中[2]的信
送交国民党代表王世杰、张治中,王、张以二十条如此写法无异暴露政府之罪状为借口,拒绝接收和转呈国民党政府。五月三十一日,毛泽东就修改中共提出的二十条致电林伯渠,指出:“为尊重张、王意见,以利谈判,以示我方希望解决问题之诚意,特修改文件内容词句,请再次提交张、王。”“又二十条均属事实,请求政府解决极为必要,为尊重他们意见,改为十二条,其余八条,作为口头要求,仍请政府考虑解决。”修正后的十二条为原二十条中关于全国政治方面的三条,关于两党悬案方面的第一至第七条和第十、第十三条。原二十条意见中的其他八条即作为口头要求提出。二十条,见本卷第131—134页。
[8]见本卷第135页注[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