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反”、“五反”
了这个统一战线,那些罪大恶极的反动资本家就会陷于孤立,国家就能很有理由地和顺利地给他们以各种必要的惩处,例如逮捕、徒刑、枪决、没收、罚款等等。全国各大城市(包括各省城)在二月上旬均应进入“五反”战斗,请你们速作部署。[7]
(一九五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七
鉴于贪污一千万元[8]以下的中小贪污分子占全体贪污人数的百分之九十五至百分之九十七,带着很大的群众性,中央已规定除对其中情节严重者应予以刑事处分外,其情节不严重者一般应免予刑事处分,而由其工作机关按其情况,予以不同程度的行政处分,以示严肃。其有在革命工作中一贯表现好、偶犯贪污错误、数量甚小者,还可以免予行政处分。此外尚有一些迹近贪污、按其实际不能叫作贪污者,不应以贪污论。
如此规定,大约有百分之八十五以上的中小贪污分子可免刑事处分(即不送法院,不判徒刑),而只给以行政处分,便于争取团结和教育改造这一批人,以利开展“三反”斗争和建设工作。关于行政处分的项目,除中央已规定撤职、降级、调职、记过等四项外,兹再增加警告一项,共为五项。估计有很多小贪污分子,例如五十万元以下而情节不严重者(此类人占全体贪污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上下),只须给以警告就可以了。关于贪污一千万元以下而免予刑事处分者,如是党员团员,他们的党籍团籍问题,如何处理,中央尚无成熟的意见,请你们根据“三反”斗争中处理贪污分子的情况提出意见,电告中央考虑。关于一切应给刑事处分的人均须立即开除党籍团籍,中央已有通知,请你们一律遵行。关于一千万元以上的贪污犯(即所谓大、中、小老虎),也应按其情节分为死刑、死刑缓期、无期徒刑、各种有期徒刑以及免予刑事处分而给以行政处分等类,中央人民政府最高法院已于二月一日审判七名大贪污犯的事件中,给了方向的表示。[9]
(一九五二年二月九日)
八
一、春耕即到,各省级、专区级和县级除对春耕作出全盘布置外,并应指定专人负责经常领导春耕工作,争取今年丰收,不得疏忽。二、春耕前及春耕中,区、乡两级均不得进行“三反”斗争,应以全力从事春耕工作(有些新区还有土改工作)。区、乡两级的“三反”应放在春耕完成以后去做,并应在各中央局、各分局、各省委区党委的统一部署和统一号令之下进行。区、乡两级已经发动“三反”斗争者,除县级以上党委为了典型试验的少数地点外,均应停止,以防发生混乱现象。[10]
(一九五二年二月九日)
九
大贪污犯是人民的敌人,他们已经不是我们的同志或朋友,故应坚决彻底干净全部地将他们肃清,而不应有丝毫的留恋或同情。[11]
(一九五二年二月十日)
十
一、各城市市委市政府均应于开展“三反”和“五反”斗争的同时,注意维持经济生活的正常进行,如果在一个短时间内出现了不正常状态,亦应迅速恢复正常状态。二、为着维持经济生活的正常进行,除对没有问题的守法的工商户(在北京有一万户,在天津有一万几千户),应鼓励他们照常营业外,对于问题不大的半违法半守法的工商户,应于“五反”斗争开展后分作几批做出结论,安定他们。这一类工商户占全体工商户的绝大多数,在北京约占全体五万工商户的三万七千多户。他们中大多数只有偷税漏税问题,一部分有侵吞盗窃问题但不严重。对于这些人,应于发动工人店员,划清劳资界限,检举他们的偷漏、侵吞、盗窃,并多方诱导他们自己坦白其违法行为之后,给他们做出结论,叫他们补税一年,有侵吞盗窃者退出侵盗财产,宣布免予罚款。这个“只退不罚”政策,可以安定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