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章
意思,像背经书一样罗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3条、第54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4条的规定。
蒋律师说:“格律诗公司没有递交应诉答辩书,原因就是他们股东内部出了乱子,已经顾不上应诉答辩了。这个情况说明一个问题,叶、冯、刘三人对胜诉没有信心,所以及时脱离了公司。他们是最了解公司情况的人,他们判断出败诉可能性的根据是什么?焦点也在生产方式上,正是生产阶段的不正当竞争让他们得出了可能败诉的结论。”
阎所长说:“雨峰,格律诗公司只是前台做戏,你的真正对手是丁元英,无论作为诉讼代理还是作为朋友我都必须要告诉你,胜诉的把握不大。要证明被告在生产阶段存在不正当竞争,就必须首先证明生产农户与格律诗公司的隶属关系。在丁元英的设计里公司与农户是一个体系里的两个部分,千真万确是一回事。但是,要证明这一点非常困难,个体户再小也是法人,一纸工商执照就把这种实质上的隶属关系变成了法律上的商业关系,很难说法庭在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会采信哪一个。而且,即便隶属关系成立也未必就能胜诉,客观上的不正当竞争不等于法律上的不正当竞争。违反了上述法律是否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适用反倾销法没有问题,而中国的法律在这方面还是一个空白。”
赵青问:“叶、冯、刘三人不知道这个道理吗?可他们得出的是相反的结论。既然关注的焦点都一样,他们的根据是什么?”
蒋律师解释道:“观念,传统观念!一是传统的‘事实胜于雄辩’的观念,二是传统的疑罪从有的观念,三是传统的青天大老爷的观念。中国人一直接受简单的文化思维教育,他们相信法律是神圣的,决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决不会放过一个坏人。”
阎所长说:“雨峰,基于胜诉把握不大,如果你提出撤诉,我能理解。拿了委托人的钱打不赢官司,我们也不体面。但是,撤诉就等于承认了格律诗音箱的价格,依此类推,乐圣旗舰的价格就应该在2000元以内,乐圣旗舰的成本显然不具备这种承受力,其后果可想而知。我以为,败诉了,省这两个钱救不了乐圣。胜诉了,花这两个钱不算什么。打是死,不打也是死,打下去可能还有一线希望,不如拼死一搏。诉讼代理费可以做些调整,分为胜诉和败诉两档,胜诉按原合同的150%计费,败诉按原合同的50%计费。”
林雨峰问:“怎么个还有一线希望?”
阎所长说:“被告将1996年的《格律诗公司预备股东扩大会议记录》作为证据提出,目的是证明农户与公司从来就不存在隶属关系,从而规避商品产地和榨取式生产两个问题。这就‘此地无银三百两’了,无可避免地会将这位丁先生露出水面。我们对格律诗公司扶贫的宗旨不做质疑,会议记录和公司宗旨恰恰证明丁元英是整个体系的策划者,也恰恰证明丁元英早在公司还没有成立的时候就已经策划好了这场官司,现在他们之所以不需要律师,是因为丁元英已经为这场官司做了两年的准备,公司和农户从来就没存在过真正的独立。”
林雨峰默默地点点头。
蒋律师将一瓶矿泉水打开递过去。
阎所长喝了一口水润润嗓子,继续说:“格律诗事件表面上是侵害了乐圣公司一家,而实质上是冲击了整个音箱市场,甚至更大的范围。最可怕的是它传播了一种观念:我可以这样竞争。一旦这种观念被法律默许,各行各业凡是适合这种生产方式的产品都会卷入这种恶性竞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法庭有义务本着公共利益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和保护正当竞争的原则,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林雨峰关上电视,从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