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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章
台摄像机同时拍摄,镜头不断地转换、变化。林雨峰一边专注地看着蒋律师发言,一边更加专注地观察记者和旁听群众的表情反应。蒋律师的发言情绪激愤、措辞严厉,列举了有关法律依据,阐明了原告主张。当蒋律师提到“总策划人丁元英”的时候,记者和旁听群众都程度不同地呈现出诧异和探究的表情。

    根据法庭调查顺序,下面将由被告方格律诗公司的当事人阐述观点。

    肖亚文毕竟是警官大学刑侦系毕业而又有一些社会阅历的女人,心理素质稳定。她拿起早已准备好的应诉提纲镇定地发言道:“审判长,各位法官,刚才原告代理律师已经向法庭陈述了事件经过,我就不再重复了。在此,我向法庭陈述如下几点意见:一、凡是商业竞争都具有排他性,因此我对本公司合法竞争的排他性不做辩解。二、原告诉称我方伪造商品产地的说法没有事实根据,如果从王庙村订购箱体就算商品产地,那么乐圣旗舰套件占格律诗音箱63%的成本,其音箱产地就可以标识深圳吗?没有法律根据。三、王庙村个体工商户与格律诗公司是否存在隶属关系不是由哪个人口头认定,是要以事实为根据,事实上是两者之间的关系完全是独立法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市场经济的商务互动关系。”接着,肖亚文向法庭出示了如下证据:

    北京格律诗公司音箱喇叭、箱体、接线柱、标牌、包装箱等音箱组件进货发票

    北京格律诗音箱成本明细表

    1996年10月26日的《格律诗公司预备股东扩大会议记录》

    1997年3月7日的《格律诗音响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宗旨的决议》

    古城王庙村与北京格律诗公司音箱箱体的订购合同

    古城王庙村个体工商户音响机架生产过程录像

    古城王庙村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个体工商户证词

    古城王庙村个体工商户成本核算表、生产成本原始记录

    ……

    原告和被告双方经过法庭陈述和出示证据之后,法庭调查的焦点很快明晰了。诉讼双方都清楚,事实不一定胜于雄辩,事实得益于雄辩。法院追求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相一致,但是追求与实际之间本身就存在距离,法院通过证据最终认定的是法律真实。

    审判长说:“原告之所以诉称被告伪造商品产地及王庙村个体工商户与格律诗公司是隶属关系,其证据作用是为了证明被告在产品生产阶段就已经存在不正当竞争。现在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一、王庙村个体工商户与格律诗公司是否存在隶属关系?二、王庙村个体工商户的生产方式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请双方就这两个焦点问题提出证据和辩论意见。”

    肖亚文说:“审判长,我请求法庭准许我方的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长说:“准许。”

    于是,王庙村个体工商户四个证人进入法庭证人席,这四个人分别是:记录1996年格律诗公司预备股东扩大会议的王庙村小学教师赵丽静、王庙村基督教教会包装场王曼、王庙村板材加工场李铁军、王庙村漆面加工场吴志明。他们从来没有经历过这样的场面,或许由于紧张,或许是法庭的空调在这么多人的屋子里已经不足以达到制冷降温的效果,他们的脸上都浸出了细小的汗珠。

    电视台趁法庭对证人进行身份确认和证人义务、法律责任提示的例行程序空档,不失时机地插播一段商业广告。令人眼花缭乱的广告取代了王庙村6个证人的画面,广告一个接着一个,好像没完没了似的。林雨峰也趁电视插播广告之际喝了一口饮料,点上一支烟,身体靠到沙发上稍事放松。

    广告之后画面切换到法庭,来自古城王庙村的四个证人逐一当庭作证——

    第一个作证的是王庙村小学教师赵丽静,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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