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股权额度
员,我是第一次参加仲裁庭,我想讲一下个人的意见。
贺金山:他是中粮财务公司的总经理,他也是1997年重组的当事人。
高敏:我们最缺的就是关于财务这块。
孙成松:我讲话可能不像律师这么有逻辑,我讲的可能比较混乱。
我总认为,做人应该要有良知,别人在困难时候帮助过你,人应该领情,不能说由于当时的原因,或者文件做的不完善、有瑕疵,而现在事过7年以后,来找出这个事,我觉得这是做人的一个基本原则问题。
事实胜于雄辩,我们提供了所有的原始单据,包括一些证明,完全可以证明我们叙述的事实正确。我没有律师的雄辩,不会用逻辑来说,甚至把没有的事情就说是有。比如刚才对方代理人说股权换债权,没有任何约定、没有任何关系。我觉得我们提供这么多的证据,完全是一环套一环,是有关系的。如果都不存在,我原来的权益不但不补偿,最后还要再拿钱出来,这是不符合常理的。
我补充几点,在1994年时候有明确的规定,协议书和股权重组协议是同时签的,是有联系的。不管这个协议书是不是经过批准的,都是一直执行的,各位股东都没有异议,我个人常识判断认为就是生效,怎么说无效呢?
原来1740万本来应该是各方股东出资到江山公司,因为他们没有钱,江山公司代表从银行名义上的借款,他们进来后,就变成了净资产,我作为1.6%就享有这部分净资产对应的权益。因为没有进来,我减少的权益非常大,由于股权重组,我还要拿钱进来,这是明显的股权换债权。
我坦白地承认,当时由于法律关系不健全,公司开这些会没有律师参加,做这协议,可能没有有机结合在一起的。当时大家合作的非常好,他们几方股东找我们,谈了几次,说帮帮忙,我们把原来的东西调整一下,帮我们渡过难关。
而且其他股东为什么不提这问题,为什么江苏医保不提这个问题?
说明这里面是有基本的事实存在的,这么大利益在里面,我想任何一个股东都不会玩忽职守到这种程度,你应该要的权益你不要,你一点都不知道,这是违背人的常识,对方代理人是不知道这个事实,还是枉顾事实?
段天慧:像这种情况,一边倒,不大对的,我提出抗议!你讲的就符合良知,我讲的就不是良知,怎么能像这样讲?
赵光明:我也提一句,据我所知道,孙成松先生成都董事会他也参加,他拿着罗氏这个事来骗我们,你有良知吗?
高敏:仲裁庭只有两个标准,第一个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的规定,第二个公平合理的原则,所以关于良知也好,关于什么也好,不属于我们审理范围。各方发言,你说那点东西,我觉得也无所谓,你可以说我是什么什么,不要说对方不是良知。
孙成松:我是表明我是凭着良知说话,我相信对方也会凭着良知说话。
高敏:不要争执,仲裁庭会有仲裁庭的判断,所有的证据我们都在看,有一点要确定,当你主张某一个观点,你用其他的证据证明时,这里面最起码有证据的关联性。你主张这是债权问题,没问题,你可以主张,哪些东西证明是的,其他的就是仲裁员判断,不是说他说是就是,你说是就是,没有必要着急。
孙成松:对不起,刚才发言时说了,我不是律师,有些用词不准确,首席的意见我完全接受。刚才贺律师也讲到附件15、16,原先要给EA公司补偿,1997年以后就没有了。我讲的比较乱,就是叙述这事实。
贺金山:我想补充两点,就几句话。
高敏:我觉得也没有了,一个个来,我刚才问你,你说没有,现在到他。
段天慧:我们还没有讲话就确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