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章 利润的分割 利息率 “自然”利息率
有一类人产生出来并不断增加,他们靠自己祖先的劳动占有一笔只凭利息就足以维持生活的基金。还有许多人,他们在青壮年时期积极经营,晚年退出,靠蓄积的钱的利息过安逸的生活。随着国家财富的增长,这两类人都有增加的趋势;这是因为那些在开始时已有相当资本的人,比那些开始时只有少数资本的人,更容易获得独立的财产。因此,在老的富有的国家,不愿亲自使用资本的人所占有的国民资本部分,在社会全部生产资本中所占的比例,比新垦殖的贫穷的国家大。在英国,食利者阶级的人数是多么多啊!随着食利者阶级的增大,资本贷放者阶级也增大起来,因为他们是同一些人。”(拉姆赛《论财富的分配》第201、202页)
II.信用制度发展了,以银行家为媒介,产业家和商人对社会各阶级一切货币储蓄的支配能力也跟着不断增大,并且这些储蓄也不断集中起来,达到能够起货币资本作用的数量,这些事实,都必然会起压低利息率的作用。关于这一点,我们以后还要详细说明。
关于利息率的决定,拉姆赛说,利息率“部分地取决于总利润率,部分地取决于总利润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Profitsofenterprise)的比例。这个比例取决于资本的贷出者和借入者之间的竞争;这种竞争受预期的总利润率的影响,但不是完全由它调节。【因为总的来说利息率由平均利润率决定,所队异乎寻常的欺诈行为往往和低利息率结合在一起。例如1844年夏季的铁路欺诈就是这样。英格兰银行的利息率,只是到1844年10月16日才提高到3%。】竞争所以不是完全由它调节,一方面是因为有许多人借钱并不打算用在生产上;另一方面又因为全部借贷资本的量随着国家的财富而变化,不以总利润的任何变化为转移。”(拉姆赛《论财富的分配》第206、207页)
要找出平均利息率,就必须:1.算出利息率在大工业周期中发生变动的平均数;2.算出那些资本贷出时间较长的投资部门中的利息率。
一个国家中占统治地位的平均利息率,——不同于不断变动的市场利息率,——不能由任何规律决定。在这个领域中,象经济学家所说的自然利润率和自然工资率那样的自然利息率,是没有的。关于这一点,马西就已经完全正确地说过:
“在这里唯一会产生的疑问是,在这个利润中多大部分归借入者,多大部分归贷出者,才算合理;一般地说,这只能由所有的借入者和贷出者的意见来决定;因为,在这一点上,合理还是不合理,只是双方同意的结果。”(马西《论决定自然利息率的原因》1750年伦敦版第49页)
供求平衡——假定平均利润率已定——在这里没有任何意义。当我们在其他地方求助于供求平衡这个公式(在那些地方这种做法实际上也是正确的)时,它的用处是为了发现不以竞争为转移、而是相反地决定竞争的那个基本规律(起调节作用的界限或作为界限的量);特别是为了让那些为竞争的实际、为竞争的现象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观念所俘虏的人,对于在竞争中表现出来的经济关系的内部联系,得到一个哪怕是很肤浅的观念。这种方法的目的,是要从伴随着竞争的各种变动中求得这些变动的界限。但对平均利息率来说却不是这样。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说明,为什么中等的竞争条件,贷出者和借入者之间的均衡,会使贷出者得到他的资本的3%、4%、5%等等的利息率,或得到总利润的一定的百分比部分,例如20%或50%。当竞争本身在这里起决定作用时,这种决定本身就是偶然的,纯粹经验的,只有自命博学或想入非非的人,才会试图把这种偶然性说成必然的东西。【例如,乔·奥普戴克在《论政治经济学》(1851年纽约版)一书中,就完全徒劳地试图从永恒的规律来说明5%利息率的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