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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利润的分割 利息率 “自然”利息率
遍性。卡·阿伦德先生在《与垄断精神及共产主义相对立的合乎自然的国民经济学》(1845年哈瑙版)一书中,说得无比天真。在那里可以读到这样的话:“在财物生产的自然进程中,只有一个现象,在已经充分开发的国家,看来在一定程度内负有调节利息率的使命;那就是欧洲森林的树木总量由于树木的逐年增长而增加的比率。这种增长完全不以树木的交换价值为转移<说树木的增长不以树木的交换价值为转移,这是多么滑稽啊!>,而按每一百棵增加三棵到四棵的比率来进行。因此<也就是因为,树木的交换价值虽然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树木的增长,但树木的增长完全不以树木的交换价值为转移>,不能指望它<利息率>会下降到最富有的国家的现有水平以下。”(第124、125页)这种利息率应当称为“原始的森林利息率”。这种利息率的发现者在这同一著作中,还曾作为“犬税哲学家”对“我们的科学”作出贡献[第420、421页]。】在1857年和1858年关于银行立法和商业危机的议会报告中,载有英格兰银行董事、伦敦银行家、各地银行家和职业理论家关于“实际产生的利息率”[《realrateproduced》]的各种议论。再没有比听他们的高谈阔论更有趣的事了。他们说来说去无非是老一套,例如:“付给借贷资本的价格,应随着这种资本的供给的变化而变化”,“高利息率和低利润率不能长期并存”,以及诸如此类的陈词滥调。【英格兰银行按照金的流入和流出来提高或降低它的贴现率,虽然它这样做时,自然也总是考虑到公开市场上占统治地位的贴现率。“因此,由于预料到银行贴现率即将变动而进行的汇票贴现的投机,现在已经成为货币中心巨头们的一半业务了。”([亨·罗伊]《兑换理论》第113页)】在中等利息率不仅作为平均数,而且作为现实的量存在时,习惯和法律传统等等都和竞争本身一样,对它的决定发生作用。在许多法律诉讼中,当需要计算利息时,就必须把中等利息率作为合法的利息率。如果有人进一步问,为什么中等利息率的界限不能从一般规律得出来,那末答复很简单:由于利息的性质。利息不过是平均利润的一部分。同一资本在这里有双重规定:在贷出者手中,它是作为借贷资本;在执行职能的资本家手中,它是作为产业或商业资本。但它只执行一次职能,也只生产一次利润;在生产过程本身中,资本作为借贷资本的性质不起任何作用。这两种有权要求享有利润的人将怎样分割这种利润,是和一个股份公司的共同利润在不同股东之间按百分比分配一样,纯粹是经验的、属于偶然性王国的事情。在本质上成为决定利润率的基础的剩余价值和工资的分割上,劳动力和资本这两个完全不同的要素起着决定的作用;那是两个独立的互相限制的可变数的函数;从它们的质的区别中产生了所生产的价值的量的分割。我们以后会知道,在剩余价值分割为地租和利润时,会出现同样的情况。但在利息上,却不会发生类似的情况。我们立即就会看到,在这里,质的区别相反地是从同一剩余价值部分的纯粹量的分割中产生的。

    根据以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并没有什么“自然”利息率。但是,如果从一方面来说,那种和不断变动的市场利息率不同的中等利息率或平均利息率,与一般利润率相反,不能由任何一般的规律来确定其界限,因为这里涉及的只是总利润在两个资本所有者之间以不同的名义进行的分配;那末,反过来说,利息率,不管是中等利息率还是各个特殊场合的市场利息率,都与一般利润率的情况完全不同,表现为一致的、确定的、明确的量。【“商品的价格不断变动;商品各有不同的用途;货币则可以用于任何目的。商品,甚至同类商品,性质也各不相同;现金却总是有相同的价值或应当有相同的价值。因此,我们用利息这个词来表示的货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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