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七 历四
即其段定积日及分秒;以天正冬至日分加之,满纪法去之,不满,命甲子算外,即得日辰。
求平合及诸段所在月日
各置其段定积,以天正闰日及分加之,满朔策,除之为月数,不尽,为入月已来日数及分秒。其月数,命天正十一月算外,即其段入月经朔日数及分秒;以日辰相距,为所在定朔月日。
求平合及诸段加时定星
各置其段中星,以盈缩差盈加缩减之,金星倍之,水星三之。即诸段定星;以天正冬至加时黄道日度加而命之,即其星其段加时所在宿度及分秒。
求诸段初日晨前夜半定星
各以其段初行率,乘其段加时分,百约之,乃顺减退加其日加时定星,即其段初日晨前夜半定星;加命如前,即得所求。
求诸段日率度率
各以其段日辰距后段日辰为日率,以其段夜半宿次与后段夜半宿次相减,余为度率。
求诸段平行分
各置其段度率,以其段日率除之,即其段平行度及分秒。
求诸段增减差及日差
以本段前后平行分相减,为其段泛差;倍而退位,为增减差;以加减其段平行分,为初末日行分。前多后少者,加为初,减为末;前少后多者,减为初,加为末。倍增减差,为总差;以日率减一,除之,为日差。
求前后伏迟退段增减差
前伏者,置后段初日行分,加其日差之半,为末日行分。
后伏者,置前段末日行分,加其日差之半,为初日行分;以减伏段平行分,余为增减差。
前迟者,置前段末日行分,倍其日差,减之,为初日行分。
后迟者,置后段初日行分,倍其日差,减之,为末日行分;以迟段平行分减之,余为增减差。前后近留之迟段。
木火土三星,退行者,六因平行分,退一位,为增减差。
金星,前后退伏者,三因平行分,半而退位,为增减差。
前退者,置后段初日行分,以其日差减之,为末日行分。
后退者,置前段末日行分,以其日差减之,为初日行分;乃以本段平行分减之,余为增减差。
水星,退行者,半平行分,为增减差;皆以增减差加减平行分,为初末日行分。前多后少者,加为初,减为末;前少后多者,减为初,加为末。又倍增减差,为总差;以日率减一,除之,为日差。
求每日晨前夜半星行宿次
各置其段初日行分,以日差累损益之,后少则损之,后多则益之,为每日行度及分秒;乃顺加退减,满宿次去之,即每日晨前夜半星行宿次。
求五星平合见伏入盈缩历
置其星其段定积日及分秒,若满岁周日及分秒,去之,余在次年天正冬至后。
如在半岁周已下,为入盈历;满半岁周,去之,为入缩历;各在初限已下,为初限;已上,反减半岁周,余为末限;即得五星平合见伏入盈缩历日及分秒。
求五星平合见伏行差
各以其星其段初日星行分,与其段初日太阳行分相减,余为行差。若金、水二星退行在退合者,以其段初日星行分,并其段初日太阳行分,为行差;内水星夕伏晨见者,直以其段初日太阳行分为行差。
求五星定合定见定伏泛积
木火土三星,以平合晨见夕伏定积日,便为定合伏见泛积日及分秒。
金水二星,置其段盈缩差度及分秒,水星倍之。各以其段行差除之,为日,不满,退除为分秒。在平合夕见晨伏者,盈减缩加;在退合夕伏晨见者,盈加缩减;各以加减定积为定合伏见泛积日及分秒。
求五星定合定积定星
木火土三星,各以平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