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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五回 庙堂立法明剑高悬
度,就是一个公平公正,既然法度讲究的是公平公正,而如毕国小偷事件引的一场无谓的战争,这一条更要改,什么一个小偷也要灭其一族,这样的法律也太过分,小偷可以以货赎罪,一百匹良马赔一个宝彝丢而复得的过程,合算多了,可毕公就是如此的不讲理,原因就是这个法度太过分,立法过于严酷,导致战争的生,死了无数的战士为一个小偷事件引的流血战役。

    更加要管制的还有诸侯君,权利太过大,有杀身之权,成为一方百姓的主宰,因而导致胡作非为,甚至反叛朝廷,看来对诸侯君也要用《法典》来控制他们,“革典”势在必行,不能总用礼制来约束他们,不能总是用战争来威吓他们,也不是解决问题的本意,还要在一千七百多个诸侯君中找几个典型来示范一下,杀鸡给猴看,否则,无法控制上千诸侯君的思想,光巡守也不是事情,必须对他人身有所管控,高压之下,他们会收敛其反周的念头,防范于未然。

    诸如此类的法典改革,穆王对司寇吕候提出法典改革要系统化,全面化,不要一味的对待庶人施法,一味对待百姓施法,一味的对待奴隶施法,这大法是周王朝的最高大法,对任何人都适用的法典,公平,公平,还是公平。

    这部法典,讲究的是,你犯什么法,获什么样的刑,既不要过,也不要松,讲究的是公正。有了这部公正之法典,就可于庙堂之上,刑剑高悬,断狱于天下百姓,刑责三公九卿、各国士大夫,强治天下诸侯君,这就是穆王对司寇吕候的要求。也是穆王心中的中正之剑,他平时用的上方宝剑,以后,这把上方宝剑只对《周王朝法典》而用。

    当然,王者有豁免权,可也有被赶下台,被驱逐的条文,条文表明要树立国君应为国家而死,大夫应为民众而死,士人应为责任而死的坚强的为国为民捐躯的信念和为政尽责的标准。

    穆王同时对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对所谓的君子之子,也有了明确的表述,“博闻广识而谦让,修身践言,力行不懈怠,谓之君子。”表现形式为,“君子不尽人之欢,不谒(ye)人之忠,以全交也。”君子不讨人无尽的喜欢,也不要别人无尽的拜谒以示忠诚爱戴,这样才能保持永久的“交情”,保持持久的正常关系。君子胸怀大局坦荡荡,君子之交淡如水。以此来告诫那些号称君子的士大夫,做人做事的标准应为君子之道而为之,不与君子之道而背之,不要因违背君子之道,而受制于法。正在立的新的法典也是为违背君子之道者而准备的。

    可司寇吕候上任三年,对法典的改革,成效一直不大,个中原因,涉及到太宰管的六典十八章,就如太宰管的礼制问题,礼典入法,如果将部分礼典列为单纯的礼制,只是制度化的话,太宰不太愿意,因为这样他的权利就小多了。现任太宰茀,可不是一般人,他在这个职位上已经三十多年,并还没有退出这个太宰大位的迹象,揽权专权,成了他的代号,但他不霸政。司寇也要考虑到他的层面,所以法制改革一直缓慢,司寇只能跟穆王汇报说:“一部完善的大法,没有十年八载,是完成不了的。”其实不然,这需要太宰茀的协同和放权,因为很多改革内容涉及到他的根本利益和权利。反过来说,需要他的部门先改革,他的六典十八章改革好了,完善定型了,哪些内容要进入法典条款,哪些内容单列为行政法规,才可最后定夺法典内容,一个朝代不可有两个声音,这是原则。

    又一年多过去了,穆王四十五年,春节,这是天官之月季,太宰称为天官,穆王召见太宰茀,对太宰茀说:“爱卿,你担任天官一职,已经三十多年了,可你定的六典十八章也已经用了三十多年,他的时效性是不是失去了,要不要从新对六典十八法的内容进行适时修缮和升级,治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这六典已经格式化,标准化,可内容却停留在三十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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