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离奇的死亡证明
东西时在场有几个人联合签名,他当时只是对有关账物扣押移交,并把钥匙交给拍卖行保管。在采访期间,这位执法人员几次对记者解释称,因为房产系孙与曾传耀夫妇共有,在查封时期,法院已明确可以让曾传耀使用,只是不允许转卖,但老曾一直不愿再住进去。
曾传耀气呼呼地告诉我说:1998年11月初,他又一次跑到阳东人民法院索赔其房屋被查封期间家产被法院搬走所造成的损失。令人奇怪的是,该院一位副院长竟然还不知道此事。对方当即传呼回负责此案的李某,当面追问此事是否属实。李回答曾经驾车搬走了电风扇、组合柜等部分家产,并说当时有居委会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场作证,还开列了清单。他们最后总算答应如数退还东西。曾当即又要求道:除家具和家电外,房屋的所有铝合金窗共18扇全被人盗走了,现屋内空无一物,请求法院派出工作人员一起开门进屋勘察现场。对方勉强答应,但之后一直未见有人行动,扣押的财物也未见退还。
1998年11月26日,曾又来到阳东法院,追问对方,为何至今未接到解封通知呢?也没人口头通知呀?负责处理此案的工作人员答道:通知早已发出了,当时因找你不着,就让你的一个亲戚转交。直到1998年12月26日下午,历经沧桑的曾传耀终于从别人手中辗转拿到了法院于1997年7月26日就已发出的“民事裁定书”。
在阳江市房管局,一位负责人接受了我的采访。他说:孙秀珠的丈夫死前,没有办理产权证,在他死后孙秀珠以她和儿子两人的名义,向我们申请补办有关手续,因为房屋以前不是她的,其丈夫已亡,再由孙的儿子作为法定的死亡证明,但同时也假报其公公婆婆也死亡,由于公证处当时没作调查,就为她出了公证,我们对司法部门出具的文件也就没多问。对方同时还向我解释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有效条件,必须有国土证和有房屋报建证,另外还得出示申请者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明确无误后,才能办理。以上条件,当时孙均具备,但我们的确不知道她会捏造事实,我们是在确认她达到继承条件后,才先发临时产权证,以此证明房产是谁的。最后,这位人士对记者称,孙领的房产证已宣告作废。今后他们在工作中一定会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绝对不能再出现类似的差错。这位负责人还指出:他们主要是根据阳江市公证处的公证来办理的,所以责任不在他们身上,而应由公证处和出具“死亡”证明的派出所负主要责任。
那么,阳江市公证处对此事作如何解释呢?公证处有关责任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颇为委屈地诉苦:说起来,我们也是有苦说出,这事怎么能怪我们呢?如果不是有派出所的那份证明,我们能出具这样的公证吗?要怪只能怪派出所,因为我们主要是凭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并在验证孙秀珠其他合法证件无误后才出具了房产公证,所以有问题也只能找城东派出所解决。不过,对方承认,他们当时没有认真对有关材料进行核实调查,这是不对的,是工作上的疏忽。但他们在了解事实后,已撤销了公证。
据了解,作为司法部门,公证处在进行房屋公证时,应按照规范的程序,首先应凭房屋所有权证、继承者所在居委会的证明、死亡者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实死亡都属实,同时公证处应到实地做认真的调查了解,力求规范完备,最后才能做出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公证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认为不具备或有疑义时,有权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件和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给予协助。”但阳江市公证处凭当事人提供的一份不真实的证明材料,不做任何调查,就草率地做出财产继承的行政书,以致造成曾传耀夫妇的房屋被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