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维护记者的合法权益
在广东新闻界谁都知道,1999年秋,《南方都市报》有个叫石野的记者因为祈福新村那宗特大凶杀案而遭到当地有关部门的严肃处理;我自己则心知肚明。说到此,又不得不提起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作为一名从南到北、在新闻战线上战斗了十年的政法记者,经历的风风雨雨可谓是太多矣,不但遭到不同地方的威胁、围攻、毒打、诬陷、诽谤和非法拘禁,多次历经法庭上的诉讼,更遭受到来自新闻单位内部某些人的打击报复。这不由让人深思,为什么至今没有出台一部专门维护记者合法权益的新闻法呢?《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明确规定:要支持符合人民利益的正确思想和行为,勇于批评、揭露违背人民利益的错误言行和消极腐败现象,积极、正确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新闻记者都是遵循这一宗旨,但是,当记者因实施论监督权而遭到被采访对象的打击报复和人身侵害时,又有什么法规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呢?
其实,我早在1998年7月与金雁小学对簿公堂时,就曾多次考虑这个问题,对于记者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的切肤之痛,我本人有着独特的感受。关于我的那场曾在南方传得沸沸扬扬的新闻官司,当时的新华社广东信息社社长张才龙曾发出过这样的感慨:“我在新华社干了20多年的政法记者,也可以这样说,我这20多年的时间,也是时时被新闻官司所困扰的20多年,为新闻报道打官司,对我来说早已成‘家常便饭’了……我认为,石野与金雁小学的这场官司本身并不是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事情。但是,我们要看到在这场新闻官司的背后所隐含的深远意义。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结构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们的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也在不断地完善与进步。但是,这种进步和中国的现代化进程相比,总显得滞后,因此也引发了不少社会问题。中国新闻从业队伍是一个庞大群体,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新闻从业者的人数也最多。但令人感到失望和遗憾的是,面对这么庞大的社会群体,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相关的法律,这无疑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因此,我更认为,呼唤为中国新闻尽快立法已成当务之急,为新闻立法,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今天,我们正处世哲学由过去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关键时刻,加快中国新闻立法工作,更显得极为迫切和必要。”
是的,加快中国新闻的立法目前早已显得极为迫切和必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贺卫方和王维忠教授在接受央视著名节目主持人敬一丹的采访时曾指出:宪法第35条明确地规定了我们有言论、新闻、出版方面的自由。这样的一个政治性的权利在一个国家的整个的一种权利框架中间是非常重要的,而且明确地规定不允许对于批评它的公民进行打击报复。人民有对于国家机关或者说公共机构它所作所为进行一种坦率地、直接地、甚至是非常严厉地批评权利,对这样一种权利是不得封杀的。王维忠教授作为人大代表一直很关注媒体所进行的舆论监督,曾经在去年两会上提过相关的议案。在十届一次会议的时候他就提出了一个监督法:要让舆论监督、新闻舆论监督有法可依。他认为,新闻舆论监督在某种程度上标志着社会的进步,标志着社会的文明程度。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贺卫方也指明:由于批评报道会直接影响到某些人的乌纱,会让某些人丢掉饭碗,对方很可能会急红了眼,就会采取某种非理性的一种措施。我认为,我们必须要想方设法保障新闻监督这样非常重大的问题。
王维忠认为:在制定法律这部法律的时候需要有一个过程,所以现在需要做的是如何让记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证的问题。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新闻媒体这么支持,那么新闻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