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朗读
暂停
+书签

视觉:
关灯
护眼
字体:
声音:
男声
女声
金风
玉露
学生
大叔
司仪
学者
素人
女主播
评书
语速:
1x
2x
3x
4x
5x

上一章 书架管理 下一页
三位著名法学家为我做论证
    我和律师通过多种途径收集到了邓诬陷我的有关材料后,首先于2001年9月底,以个人名义在京召开了一次新闻发布会,向新华社、《人民日报》、《工人日报》、《中国纪检监察报》、《北京晚报》及《北京电视台》等三十多家报社的政法记者公布了邓对我进行疯狂诬陷的所有证据,并决定通过刑事自诉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大学法学系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著名法学家杨敦先对此事极为关注,他指出:“邓的恶行令人发指,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理应受到严惩。作为新闻记者,应该勇于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石野记者目前所掌握的有关证据及所受伤害的程度,我认为他完全可以以诽谤罪前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也可以以诬陷罪前往公安机关进行刑事公诉,使作恶者被绳之以法。”

    我的代理律师刘月楚认为,从邓的主观心理状态来分析,邓编造并到处散布虚假事实的主观意图不仅仅是想使自诉人石野受到刑事追究,而且也是为了使石野身败名裂,从而达到损害他人的名誉和人格尊严的目的。刘律师说,由于诽谤罪侵犯的是名誉权、人格权,遭受损害的客体的标志是无形的,因而在本案中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伤害的事实是难以用金钱来计量的。

    2001年9月28日,《工人日报》在第三版以《为批评报道遭诬陷 记者维权刑事自诉讼——此为国内首宗记者刑事自诉案》为题,第一次向社会作了披露,全文如下:

    9月27日,一起关于新闻记者被迫采用刑事自诉来维护自己权益的案件的新闻发布会在京召开。据悉,记者刑事自诉目前在我国尚属首宗。

    今年2月22日,本报新闻周末头版在显著位置刊登了署名石野、题为《只能眼睁睁看着负心郎逍遥法外?》的长篇报道,披露了原《南方都市报》聘用记者邓世祥以欺骗手段迫使姑娘陈小芹(又名陈良琴)与其未婚同居且生育一子后,又同时在广州与另一名叫李某的女子非法同居,并生育了一子一女的事件;3月14日《深圳法制报》及《现代快报》等数十家媒体纷纷发表或转载了此文。令人遗憾的是,邓世祥以报假案、写举报匿名信等不同手段,向中央领导及有关部门投信,称石野“私藏枪支,为黑帮头目;长期在京搞恐怖活动;诈骗巨额钱财、为广东警方追捕的负案在逃犯”等等,致使石野身心遭受巨大伤害。在此期间,石野曾多次受到邓的威胁,几次受到不明真相的公安部门的立案侦察。经过咨询国内法律资深专家及有关法官,针对邓的行为及其对石野造成的严重后果,石野决定刑事自诉,以便更好地维护一名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行为法学会新闻侵权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谷辽海指出,根据我国新刑法第243条“捏造事实陷害、诬告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邓的行为令人发指,已触犯了刑事犯罪,理应受到严惩。

    随后,国内多家报纸对此进行转载,此宗因记者写批评报道引出的全国首宗新闻记者刑事自诉案由此拉开了帷幕。在此案中,作为原告的我是一名在南北新闻战线上奋斗了七八年的政法记者,而作为被告的邓也是一名新闻记者,因此,此案公开后,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同时也引起了中国记协及国内众多新闻单位的注目。

    尽管我早知道打起这场官司肯定会有许多阻力和麻烦,但我没想到,我的这条诉讼之路会如万里长征一样,布满了荆棘,充满了险恶……

    2001年11月8日,中国第二个“记者节”,这是全国80万新闻工作者值得庆贺和纪念
上一章 书架管理 下一页

首页 >卧底记者:我的正义之旅简介 >卧底记者:我的正义之旅目录 > 三位著名法学家为我做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