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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 法律
    法律,就其性质说,范围可以,凡制定或约定,在某范围内,某时期内,对某些人有约束力的,甚至不成文的,都是。这样理解,那就某一小单位的某种规则之类也是。不过通常所谓法律,是指成文的,由国家某有立法职能的单位制定的,这里想谈的是这一种。一种,是就性质说,指实就有若干种,并且分为不同的层次,如宪法层次最高;不同的性质,如有刑法,甲把乙打伤,要根据它处理,有民法,甲欠乙钱不还,要根据它处理。这里讲道理,想只泛泛地说法律,那就凡是名为什么法的都在内。

    我们过群体生活,何以必须有法律?这可以率直说,是因为我们不是圣贤,受天之命,有情欲,想满足,就可能越轨,或直说,做坏事。法律的起因,或目的,是防止人做坏事,其意若曰:你在这个群体中生活,只许如此如此,不许如彼如彼;而万一你如彼如彼,就依法使你受到应得的报复。这说的所谓人,所谓你,指一切神志清楚的成年人,即自己的意志能支配自己行为的人。这样,用历史的眼光看,人类的法律就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时代早的,或说封建的,是法出于金口玉言,那金口玉言的人当然不受限制,或者说,某一个人或某些人有特权,可以逍遥法外;另一类,时代晚,或说民主的,是法,原理上由全民定,至上,没有任何人可以出言成法,而自己则可以不守法,为所欲为。两类相比,至少由绝大多数人看,当然以后一类为合理,为好。可是,历史,或说传统,力量太大,因而法律,由前一类“实质仁”变为后一类则大不易。不易的表现有二。其一,形式上法由民定,而所谓民意实际乃是有威权者之意,这就是变相的金口玉言。其二,立了法,其中确是有不少合理的或说利于民的规定,可是有威权的人可以不遵守,不执行,那就所谓法成为具文,有等于无了。

    为了法真能有法之用,有不少有关法律的事我们必须努力做到。其中第一项,或说首先,是立法的必须是民,根据的必须是真民意。这方面的问题也不少。天字第一号是哲学性质的,是,民意就一定好吗了自然不敢担保。可是,如前面多处所分析,我们所以不能不走这条路,是因为无其他路可走。或者说乐观一点,比如十个人一桌吃饭,选定吃川菜还是吃鲁菜,意见不一致,表决,七人川,三人鲁,从多数,即使上菜后未必能皆大欢喜,至少可以取得多数不抱怨的效果。立法也是这样,求十全十美大难,只能求多数人首肯,以期有小缺漏也不至群情愤激。接着来的问题也不小,也许更大,实行方面的,是怎样才能做到由民立。这在前面也谈到过,求人人都参加必办不到,也许还不合适。又是不得已,只好乞援于选举。其后,假定所选之人真能代表人民,立法,还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总的是两方面的条件。一方面是立法之人,要是德才兼备的专家.德的要求是只管人民利益,不管其他,如权贵、金钱、亲近之类。才是精通与法律有关的知识,包括社会状况之类。立法是大事,很复杂的事,无德无才就不能胜任。另一方面是立法时应该注意这样几个原则,一是公道的原则。这就是现代常说的法律前人人平等,也就是要照顾到各个人的利益。这里说公道,不说平等,比如对于老弱病残,可以规定不多劳而多酬,甚至不劳而酬,这是不平等,却合于公道的原则。二要有远见。身处现在,要看到杜会各方面会有的或必有的发展变化,其中可意的应该通过法律的规定来促进,不可意的要通过法律的规定来防止。三要切合实际一,即洞察社会的各个方面,对症下药,求行之有效。

    立法方面,还有偏于宽好、偏于严好的问题。具体说是,对子某一种造成危害的行为,。予以处治,是从轻好还是从重好。这个问题很复杂,因为错误的行为各式各样,还有,由人方面看,由动机方面看,由结果方面看,也会分量不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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