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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 法律
就不宜于同等对待。这里只能说说原则。一种是总的,为了违法的现象尽量减少,从严会比从宽好。一种是分别对待的,如对于官和民,同样违法,前者宜于从严,后者可以从宽;又如同是违法行为造成恶果的,动机不坏的可似从宽,,动机坏的宜于从严。

    立法方面,还有偏于粗好、偏于细好的问题。人事复杂,细就不能不繁琐。但繁琐有繁琐的好处。好处有积极方面的,是各式各样违法的现象,处治;大致都有法可循屯好处还有消极方面的,是可以防止居心不良的人钻空子。举个很多人感到头疼的例,如果到官府办某种事的手续,有限定几天完成的法,而且有法办的传统,不送礼就任意拖延的事就没有了。

    法是处理社会问题的依据,社会情况有变,法怎么办?显然,社会情况经常是变得快,法不能步步随着,因为那就会常常变。常常变,立法机关麻烦是小事,民将无所措手足是大事。所以情况和原则都必须是,不管社会情况如何变化,法只能稳步跟随:稳步是不多变,跟随是到适当的时候也变。

    立法之后,紧接着来个实际上更严重的间题,是如何保证能够依法而行。专制时代也有法,可是皇帝有任意处死之权,那属于封建,过去了,可以不提。单说有宪法之后,如宪法规定人民有言论自由,某人说了逆有威权者之耳的话,仍可以算作犯罪,因为有威权者出言即法,即有超越法律之权。所以想使法律真能有实效,就要没有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权(包括立法之权);这就是所谓法律至上。如果法律真是民意所立,法律至上就是人民至上,或说民主。法律至上的说法是一句话,至多是个原则,想化为实际,还要有保障的办法,目前通用的是司法独立。独立,是只对法律负责,不受其他任何势力管辖。这任何势力,其实就是行政势力,因为只有它能够动用武力,有大权。法律至上,司法独立,最重要的表现是,对于掌权的人,包括高高低低,只要违法,可以同样依法处治。这之下,如行政无权指使司法如何如何,就更不在话下了。

    最后说说,法律总是带有强制性,所以其“价值”不是无上的。这样说,是因为:其一,即使法令如牛毛,总会有些人(纵使是少数)不怕甚至甘心犯法;其二,求社会安定,比法律更重要的是绝大多数人有守法的习惯。这习惯,少半来自有合理的法律,多半来自绝大多数人有适当的教养。打个比喻说.我们画一条水平的中线。法律主要是防止人落到中线以下,至于升到中线以上,那就要靠教养。如何能够提高教养?以下另题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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