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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文献会(1962—1963 二十七到二十八岁)
第一册。就这一册来说,表面上是赞扬胡适之,而实际上从胡适之的上代,到他的本人,处处都是轻雹鄙笑、讽刺,使读者不忍卒读。这样一部书,若是如此一册一册出版,而无人提出异议,可以说是士林之耻。我们今日愿以这篇短文,表示异议。”我对陶希圣站在党报立场攻击我,丝毫不感惊异,因为那是我不跟他们合作、不跟他们同流合污的必然发展。只是在时机上,倒别有个人原因。那时陶希圣要把他儿子陶晋生媳妇鲍家麟双双送入台大历史系教书,故向文学院院长沈刚伯表态,而沈刚伯正是被我批评的焦点;另一方面,陶希圣要抢北大在台湾的龙头地位,因而貌似拥胡,并在后来支持胡夫人江冬秀朝文星打官司。凡此种种行径,对陶希圣这种人说来,其实都是最拿手的事。最好笑的是无耻的他居然还谈什么是“士林之耻”,他真是太妙了!

    陶希圣长得小眼方脸,面似京戏中的曹操,讲话深沉多伏笔。是我所见过的城府最深的人物。在他把我请走以前,他对我一直不错,有历史上的疑难杂症,就把我请到二楼他的办公室,盼我解决。有一次,文献会重金买到中国同盟会中部总会的原始文件,是当时秘密会议成立的签名册,上面有宋教仁等人的签名。陶希圣很高兴,拿去请于右任题字。于右任一看,签名册中没他的名字,很不开心,他说他记得明明参加了革命,怎么没有他?他不是“开国元勋”吗?怎么这样一个重要的会议,居然没有他的名字呢?陶希圣回来,找到我,请我仔细考证考证,到底是历史错了,还是于右任错了。我仔细考证后,结论如下:那一次,于右任没参加。为了使于右任没话说,我列举出每一项证据,证明他老先生真的没参加。我不知道最后陶希圣怎么回话的,我只知道于右任“为之不寐者数日”。我真抱歉,以我的学问,实在找不出他参加的历史,这种抱歉持续了几天,直到我被文献会扫地出门,我才停止了抱歉。

    我离文献会后,胡秋原在法庭提出声请,要传文献会执行秘书高荫祖作证,要高荫祖证明我在文献会窃盗“国家资料”打击胡秋原。我遂写一封信致高荫祖,信中主题很明显,就是声明我立场的坚定。那场官司的被告中,居浩然、叶明勋都和解出局了,萧孟能在亲朋父执辈的压力下几度想和,高荫祖承陶希圣之命也一再劝和,我写这封信,就在塞劝和者之口,并激发高荫祖的良知,不要做伪证。后来高荫祖出庭了,向法官出示陶希圣亲笔原件,证明了他以文献会执行秘书名义复法院的信,并非他矫命所为,而是陶希圣亲笔起草,叫他抄好发出的,原信是:

    一、1963年6月28日绥刑诚字第二零四四五号大函敬悉。

    二、查萧孟能与本会无关,李敖前在本会为临时工作人员,近已离职。

    三、本会从未存储“国家机关”档卷,其所存报纸及杂志等项公开发行之印刷品,本会工作人员均可阅读使用。其会外人士对此项印刷资料洽请抄阅者,亦可抄阅。凡此皆不发生所谓窃取或盗用问题。

    四、特复请关行照。此致台北地方法院

    “中华民国开国五十年文献编纂委员会”执行秘书高荫祖

    1962年7月4日

    法院同时也收到“国史馆”馆长罗家伦的复信:

    “国史馆”函1963年7月2日(“五二”)台史总字第一七二号受文者:台北地方法院一、贵院本年6月28日绥刑诚字第二零四四五号函敬悉。

    二、查本馆库藏史料及档案文书,萧孟能与李敖并未亦无从窃取或盗用。

    三、复请惠察。

    馆长罗家伦

    以上两封复信,证实了胡秋原所说,全是疑神疑鬼,他“以为”我窃取,盗用“国家机关”档案文书掀他的底,其实那些资料只是旧报纸,学界中人都可以看到。胡秋原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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