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社之谜——农业集体化的再认识
区则授权村苏维埃直接领导村社,有权批准、改变或撤销村社的决定。同年 7月,更颁布了《关于在全盘集体化地区取消村社》的法令,最终取缔了村社。 35 万个传统小共同体的自治权,最终被一个万能的全俄大公社彻底吞噬了。
这一过程自然充满着强烈的反抗。 1929 年前后的传媒常惊呼农村「两个政权并存」所引起的冲突,并报导了许多「富农」(当时实际上指集体化的反对者)把持村社并迫害「贫农」的案例,如卢多尔瓦伊事件、尤西吉事件等。传媒同时批评许多村苏维埃软弱无为,甘为村社的附庸。显然,自治村社是使俄国农民有组织地抵制集体化的条件。如果抽象地讲姓「公」姓「私」,那么从「公有私耕」的村社到「公有公耕」的集体农庄似乎只有一步之遥,但从大共同体一元化统治对小共同体自治权的剥夺这一角度看,其间冲突之激烈就不难理解了。
回头再看中国,对于「小私有」的中国农民更容易被「集体化」便不会觉得奇怪。如前所述,在中国农民集体化的全过程中相对较强的抵制发生在东南沿海的广东、浙江、江苏诸省,而这三省(尤其是前二省)在近代恰是中国民间传统小共同体——宗族组织最活跃的地方。在某种意义上,与其说这三省许多地方的传统农民是「小私有者」,不如说是宗族公社成员。在本世纪初,宗族公田占广州府属各县全部地产的比重达 50-80% ,非族田类的公田(学田、庙田、会田)又占 1-5% 。广州府以外的广东各县公田也占总耕地的 30-40% 。浙江各县的宗族公产也很发达,如浦江县全县 1/3 地产为祠庙公产,义乌县一些地区宗族公产竟占耕地的 80% 。这与中国的其余绝大多数地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如长江流域的湖南长沙府、湖北汉阳府、黄州府各县,公田面积都只占全部耕地面积的 15% 左右,而且在公田中族田(包括义庄田与祭田)只占 45% (湖南)和 43% (湖北),学田、寺田等非族田类公田比族田多。这与广东的公田中 90% 以上为族田形成对比。至于北方各地的公产,更是几近于无。李景汉先生 30 年代在河北定县所调查的 62 村共有耕地 238,563 亩,而有族田的宗祠不过 13 所,总共有田仅 147 亩,只占总耕地的万分之几。陕西关中三府 41 县,土改前土地统计中的「族庙公产」没有一县超过 1% ,可称得上是「纯私有」地区了。
中国农村集体化阻力较大的地区,不是这些传统上的「纯私有」地区,而是传统上盛行宗族公产的地区。这与俄国村社农民比中国「私有」农民更难集体化是同样的道理,它表明在传统时代,小共同体的缺乏往往并不意味着公民个性与个人权利的发达,而只意味着大共同体的一元化控制。一盘散沙式的「无权者的小私有」也许恰恰是大共同体产权垄断的同构物,它与近代公民私有产权的距离不会比自治的小共同体产权与后者的距离小。
从总体上看,中俄革命后都出现了激进的大共同体一元化体制。但对小共同体的处理,两国却一时出现了相反的情形:俄国革命后出现了公社化农村,独立农民在革命中被「公有化」了。后来在新经济政策下虽稍有恢复,但已远无革命前的势头。而中国革命后形成的是农户农村,个别宗族公社活跃地区在革命中完成了大共同体主导的「私有化」,本来就远不如俄国村社那样强固的传统宗族、社区等小共同体纽带在革命中扫荡几尽,甚至连革命中产生的农会,在土改后也因担心其产生自治倾向而遭忌讳。
195 3 年 3 月,中共中央批转西北局的报告说:「农民协会,土改后已无新的任务,逐渐流于形式,但它对农民之良好影响尚在,故应暂存,待土改复查和土登评产全部完毕及互助组占绝对优势后,再行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