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社之谜——农业集体化的再认识
目前农会的任务,主要的应是帮助政府推动生产。」显然,对于农会在「帮政府搞生产」之外的活动,当局已存戒心。不久中央便正式决定在全国取消农会。紧接着在这年 10 月间,集体化最重要的逻辑前提——统购统销即正式出台。取消农会的决定在主观上虽未必与统购统销这一重大转折有关,但此举无疑使国家在这一转折关头消除了一个潜在的谈判对手,面对着一盘散沙式的小农户,其地位远比面对着自治村社的苏俄国家要有利。至此,我国农村组织前所未有地一元化,任何可能制衡大共同体的自治机制都不存在。准此,「小私有」的中国农民比「土地公有」的俄国村社更易于「集体化」就不难理解了。
三法家传统与大共同体本位
如果说从经济上看只是从公有私耕变为公有公耕的俄国集体化,在文化传统上却经历了从多元共同体本位下的小共同体自治转向大共同体一元化统治的「剧变」,那么中国的集体化则相反,它在经济上似乎是从「一小二私」到「一大二公」的剧变,而在文化传统上却是秦以来大共同体本位传统的变态与强化。
中国的大一统始于秦,而关于奠定了强秦之基的商鞅变法,过去史学界有个流行的论点,即认为商鞅坏井田、开阡陌而推行了「土地私有制」。如今史学界仍持此论者恐已不多,因为 70 年代以来,人们从睡虎地出土秦简与青川出土的秦牍中已明确知道秦朝实行的是严格的国家授地制,而不是甚么「土地自由买卖」。人们从《商君书》、《韩非子》一类文献中也不难发现,秦代法家经济政策的目标是「利出一孔」的国家垄断,而不是民间的竞争。
然而,过去的那种说法却也非空穴来风。法家政策的另一面是反宗法、抑族权、消解小共同体,使专制皇权能直接延伸到臣民个人,而不致受到自治团体之阻隔。因此,法家在理论上崇奉性恶论,黜亲情而尚权势。出土《秦律》中一方面体现了土地国有制,一方面又为反宗法而大倡个人财产权,给人以极「现代」的感觉。《秦律》中竟然有关于「子盗父母」、「父盗子」,「假父(义父)盗假子」的条文,并公然称:奴婢偷盗主人的父母,不算偷了主人;丈夫犯法,妻子若告发他,妻子的财产可以不予没收;若是妻有罪,丈夫告发,则妻之财产可用于奖励丈夫。即一家之内,父母子女夫妻可有各自独立的个人财产。于是便形成了这样的世风:「借父耰鉏,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抱哺其子,与公并踞;妇姑不相悦,则反唇相讥。」难怪人们会有商鞅推行「私有制」的印象了。
然而,正是在这种「天大地大不如皇恩大,爹亲娘亲不如陛下亲」的反宗法气氛下,大共同体的汲取能力可以大行其道。秦王朝动员资源的能力实足惊人,两千万人口的国家,北筑长城役用 40 万人,南戍五岭 50 万人,修建始皇陵和阿房宫各用(一说共享) 70 余万人。还有修筑工程浩大的驰道网……秦县以下置吏尚多。「汉承秦制」,我们可从汉制略见一斑。「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徼循,禁盗贼」,「又有乡佐,属乡,主民收赋税」。这些乡官有的史籍明载是「常员」,由政府任命并以政府财政供养:「有秩,郡所署,秩百石,掌一乡人」有的则以「复勿徭戍」为报酬。所不同者,县以上官吏由朝廷任命(「国家权力只到县一级」只在这个意义上才是对的),而这些乡官则分由郡、县、乡当局任命。但他们并非民间自治代表则是肯定的。值得一提的是,这些基层干部都是代表国家管理「编户齐民」的,这与今人时常谈论的「县以下乡土社会的伦理自治」相去甚远。
秦王朝开创了大共同体一元化统治和压抑小共同体的法家传统。由小共同体消解导致的「私有制」似乎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