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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社之谜——农业集体化的再认识
却很难理解俄国农民对村社的交纳达 26% 是怎么回事。中国人因无村社而有「私有制」,因无贵族政治而有「文官制度」,因无村会裁判与行会裁决而有法家的「法制」,——但这一切并没有使中国走向个人本位的公民社会,却使中国更容易地建立了比传统时代更强化的大共同体一元化统治。人民公社制度就是它的一个重要方面。

    以「一大二公」取代「一小二私」的人民公社,并不像它表面上看那样「反传统」。而毛泽东在公社制度最极端化的文革中发动弘扬「法家」的运动,也是很耐人寻味的。

    现代化过程本质上是人身依附的共同体社会向个性自由的公民社会转变的过程。但在不同的民族,压抑公民个性与个人权利的传统共同体结构是不同的,公民权利的成长过程因而也会不同。在小共同体本位的西欧,当公民个人权利的力量还很弱小时曾出现过「公民与王权的联盟」,即公民首先借助大共同体的力量来摆脱采邑、教区、行会、村社等小共同体的束缚,当公民权利成长起来后,才与王权决裂并开创公民国家。

    至于在大共同体本位的中国,公民权利的发展障碍主要来自「王权」本身,因而中国现代化进程就可能会采取一种以「公民与小共同体的联盟」为中介的路径。这也许是我们认识中国改革、尤其是中国改革的突破口,也是改革最成功部分的农村改革之奥秘的关键。这就是与「公社建立之谜」相关的另一个谜——农村改革之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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