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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社之谜——农业集体化的再认识
分「现代」,但这只是「伪现代」。因为在法家传统下,宗族文化与族权意识无从发达,但秦人并不因此拥有了公民个人权利。相反,「暴秦苛政」对人性、人的尊严与权利的摧残,比宗族文化兴盛的近代东南地区更甚。汉武帝改宗儒学,似乎是中国传统的一大转折。但「独尊儒术」是与「汉承秦制」乃至「百代都行秦政制」并行的。由汉到清的传统演进,是需要在另外场合详加探讨的课题。这里可以简而言之,即这两千年(除魏晋以后一个时期外)的文化与制度多少都具有「儒表法里」性质,王道其表而霸道其里,德治其名而刑治其实,说的性善论,信的性恶论,形式上吏的儒化,实质上儒的吏化,法家传统从未消失。而这段历史上的中国社会,也仍然是大共同体本位而不是小共同体本位,更不是个人本位。但小共同体的阙失却造成了一种「伪个人主义」现象,正如梁漱溟在「乡村建设」实践中深刻地感受的:「中国人切己的便是身家,远大的便是天下了。小起来甚小,大起来甚大,……西洋人不然。他们小不至身家,大不至天下,得乎其中,有一适当范围,正好培养团体生活。」

    从小共同体本位的传统社会进入个人本位的现代社会的西方人对此难于理解。 70 年代美国在越南失败后,西方学界出现了研究亚洲农民之热,而斯科特( James C. Scott )与波普金( Samuel L. Popkin )就此发起了「道德农民」还是「理性农民」的论战。前者认为亚洲农民传统上认同小共同体,社区利益高于个人权利,习惯法的「小传统」常重新分配富人财产以维护集体的生存;后者则指出农民是「理性的个人主义者」,村落只是空间上的概念,并无利益上的认同纽带,村民互相竞争并追求利益最大化。然而,这两方都没有想到:在「小共同体的道德自治」与「理性的个人主义者」之外有没有第三状态?农民对社区、宗族缺少依附感,就意味着他成了「便士资本家」?反之,农民若不习惯自由竞争,就一定会是个小共同体崇拜者吗?

    近年来对中国农村社区、村落、宗族的研究成为热点,受国外小共同体争论的影响,强调乡土中国伦理自治的论点十分盛行。这种看法如与 1949 年以后的农村相比无疑有部分道理,就国家权力对村内生活的干预而言, 1949 年以后尤其是集体化以后的农村确实比前突出得多。但若就文化形态比较而言,则不是家族主义或社区主义,而是国家主义加「伪个人主义」构成中国传统的特点。绝对地看,传统中国社会当然并非完全没有「小共同体认同」,但像古希腊的德莫、古罗马的父权制大家族、中世纪西欧的村社、行会、教区、采邑、俄罗斯的米尔和南欧的扎德鲁加(家族公社)等等「非国家」社群的内聚与自治能力,在传统中国总的来讲是不存在的。过去受「村社解体产生私有制」理论影响,长期以来否认中国古代有过「自由私有制」的人总是强调小共同体的限制因素,如土地买卖中的「亲族邻里优先权」与析产遗嘱中的「合族甘结」之类。但实证研究表明,中国的「小农」抗御此种限制的能力,要比例如俄国农民抗御村社限制的能力大得多。然而,这些缺乏自治纽带的「小农」对大共同体的制御能力却很差。历史上因缺乏村社传统而显得更为「私有」化的中国农民,反而更易受制于国家的土地统制,如曹魏屯田、西晋占田、北朝隋唐均田、北宋的「括田」与南宋的「公田」、明初「籍诸豪民田以为官田」以至「苏州一府无虑皆官田,民田不过十五分之一」,直到清代的圈占旗地等等。中国古时也有土地还授之制,但那不是村社而是国家行为;中国农民历史上也有迁徙限制,但那不是米尔而是国家对「编户齐民」的约束;中国人知道朝廷的「什伍连坐」之法,但不知何为「村社连环保」;中国农民知道给私人地主交租、给朝廷纳粮当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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