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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文法错误
改学生就学年龄的意图公之于众——并通知教育部。对地方来说,学生家长、学校领导和当地居民可在两个月内提出反对意见。对中央来说,我作为教育大臣可以进行干预。该款称:quot;按本款规定向大臣提出的任何建议,进行他认为适当的修改后,由他批准。quot;

    利用上述权力保护一些优秀学校不受全面改组之害不仅背离工党政策,也是有意违反爱德华·博伊尔的路线——博伊尔曾把第13款称作quot;保留权力quot;。我本人是律师,而且知道改变或关闭学校的决定对地方民意至为敏感,所以我想最好还是将我的政策建立在第13款赋予的权力的基础上,而不是靠发出几则通知来进行规劝。这听起来好像有些不合情理,但事实上我清楚地意识到,我的行动处于法院的严密监视之下。我进行干预的理由有限。而且等到下院辩论发言时,我可以更清楚地阐明政策将如何贯彻。

    我这样做还有一个好处,虽然对此洋加说明从政治上考虑不大审慎。在此甚至有些保守党地方教育当局也遭受学校综合化的病菌侵袭之时,我的做法为挽救地方上一批优秀文法学校提供了最好机会。政府也有它的不利条件:仔细审阅大量个别建议必然会延迟答复。因此,我不可避免地遭到攻击,说我为了拖延关闭更多文法学校有意进行阻挠。但这种批评是不公正的。我非常注意设法加速作出答复。实在是建议大多,应接不暇。我出任教育大臣后第一次参加下院辩论时需要对付的另一个问题是,主张不分青红皂白全部学校实行综合化的人经常提出的一个论点。他们认为实行既有综合中学又有文法学校的quot;混合quot;体制是不可能的。事实上,这只是平等主义教育家们最拿手的论点的巧妙翻版。但粗看起来,它还颇有点儿说服力,把一批孩子分成文法学校学生和现代中学学生,然后把他们全体混合在一所综合中学内,这在理论上毕竟是不可能的。要么不对他们进行挑选,要么不把他们混合。但是这个论点忽略了下面这个事实,即如果实行指定入学的地区比较大,那么同时开办按资质能力挑选学生的学校和资质能力参差不齐的学生一起学习的学校是可能的。正如我在辩论中答复特德·肖特时指出的那样:

    当然,在某些很小的农村地区,我不认为可以同时开办一所综合学校,又开办一所文法学校,但这在一些很大的城市地区是可能的,因为文法学校和直接拨款学校的指定入学地区与综合学校的指定入学地区完全不一样。[尊敬的议员们喊,quot;不可能。]尊敬的反对派先生们说这不可能,可是现在就有这样的情况。有些最好的综合学校就在有非常出色的选择制学校的地区内。

    改变政策尽管引起了不少政治噪音,但它的实际效果有限。在我整个担任教育大臣期间,我们权衡考虑了大约3,600件改组建议——绝大部分建议实行综合化——其中我只驳回了325件,约占9%,1970年夏,似乎出现了更多地方当局决定彻底改变或停止执行它们的改组计划的可能性。例如,保守党控制的伯明翰市是最早欢迎10/70号通知的教育当局之一,为挽救该市36所文法学校曾进行激烈斗争。但到1972年,工党控制该市,提出了他们自己的综合化计划。1973年6月,我驳回了该市市政会提出的112件建议中的60件,拯救了该市18所文法学校。

    萨里郡里士满市政会的情况大致相似。他们曾拒绝按工党政府10/65通知提出改组计划,但1970年9月以很大的多数票表决通过结束选择制。我毫无选择余地,只能同意他们在下一年实行改组。

    我不得不作出的最令人尴尬的决定也许是有关巴尼特市的决定,我自己的选区就在该市区内。1970年10月,保守党控制的巴尼特市政会决定实行综合教育。他们事前曾在学生家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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