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正义的善-1
使他们感到好受一些。如果在没有理由指望一个人不产生这种感情时,妒忌是对自尊心丧失的一种反应,那么我就可以说,这种妒忌是情有可原的。既然自尊心是主要的基本善,那么我将假定,各方可能不会同意把这种主观上的损失看作是毫不相干的。因此,这里的问题是:符合正义原则的基本结构是否会引起如此大量的情有可原的妒忌,以致不得不重新考虑对这些原则的选择。
现在,我们随时可以研究一下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产生情有可原的一般妒忌的可能性问题。我只打算讨论这一点,因为我们的问题是,从人们的倾向来看,尤其是从人们不喜欢客观善的数量悬殊这种情况来看,正义原则是否就是一种合理的保证。我姑且假定,易于产生妒忌的主要的心理根源,是由于对我们的自我价值缺乏自信,并伴有一种无能为力感。我们的生活方式毫无趣味,我们感到无力改变它,也无法获得去做我们仍然希望去做的事的手段。相反,如果一个人对自己生活计划的价值和自己执行这个计划的能力深信不疑,他就不会产生怨恨,也不会对自己的好运小心翼翼地去保护了。即使他能够不惜牺牲自己的利益,使别人的利益降到同一水准,他也决不会有要去这样做的欲望。这个假定是说,受惠最少的人比较容易妒忌受惠较多的人的较优越的地位,他们越是不能坚定地确立自己的自尊心,他们就越是感到无法改善自己的前景。同样,一个人失败得越惨,由竞争和对抗产生的特殊妒忌就可能越强烈,因为对一个人的自信心的打击是一种更严重的打击,而这方面的损失也许是无可挽回的。然而,我们这里所关心的主要还是一般的妒忌。
我认为,有三个条件触发了敌对性的妒忌。首先是我们刚才提到的心理条件:人们对自己的价值和对自己去做任何值得做的事的能力缺乏坚定的信心。其次一个条件(即两个社会条件之一)是,有许多事情会使一个人发觉这种心理条件令人感到痛苦和屈辱。一个人的社会的基本结构和生活方式,会使他与别人之间的差异变得明显。因此,比较不幸的人常常不得不想起他们自己的地位,这有时甚至会使他们对自己和对自己的生活方式的估计更低。第三个条件是,比较不幸的人认为,他们的地位较之条件较好的人的有利环境不可能发生任何积极的变化。为了减轻他们的痛苦和自卑的感觉,他们认为。唯一的选择就是不惜使自己付出某些代价来使处境较好的人也受到损失,当然除非他们准备听天由命和变得麻木不仁。
不过,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的许多方面即使不能防止这些条件的产生,也可使它们有所缓和。关于第一个条件,虽然它是一种心理状态,但社会体制却是一种基本的诱因,这是显而易见的。但我认为,契约正义观比其他政治原则更坚定地赞成一般公民的自尊心。在公共讲坛上,每一个人都得到了一个有主权的平等的人应该得到的尊敬,每一个人都拥有在被认为公平的原始状态中可能得到承认的那些基本权利。社会的成员都具有某种共同的正义感,同时公民的友好关系又把他们结合在一起。我已经联系稳定性问题讨论了这些观点(第75-76节)。我们还可以补充说,某些人的较大利益反过来补偿了受惠较少的人的利益;任何人都不能认为,从某种道德观点看,得到较大份额的人更理有应得。按美德来分配幸福作为一种分配原则被否定了(第48节)。同样,至善原则也遭到了否定:不管个人和团体具有什么优点,他们对社会资源的权利要求始终是由相互正义原则来裁定的(第50节)。由于这种种原因,较不幸的人没有任何理由认为自己低人一等,公认的普遍原则使他们的自信有了保证。他们对自己同别人之间的绝对或相对差异,应比对其他政治形态的差异更容易接受。
至于第二个条件,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所容许的绝对或相对差异,大概都小于经常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