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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正义的善-1
的那些普遍差异。虽然从理论上说,差别原则允许无限大的不平等,来交换受惠较少的人的少量利益,但考虑到必要的背景体制,收入和财富实际上不应过分分散(第26节)。此外,在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里,团体是多种多样的,每一个团体都有它自己的稳定的内部生活,这就势必使人们前景的差异变得不太明显,或至少不是令人痛苦地那样明显。我们往往会把我们的境遇与同一个团体或类似团体中的、或我们认为与我们的愿望有关的地位中的其他人的境遇相比。社会中的各种各样的团体往往会把社会分割成许多不可比的集团,而这些集团之间的差异并未引起人们的注意,所以没有使处境较差的那些人的生活变得不稳定起来。由于在公民相互交往(至少他们必须在公众生活中相互交往)中平等正义的原则得到了承认,财富和境遇的这种差异也就比较容易被忽视。此外,在日常生活中,由于自然责任得到了遵守,条件较有利的人不会夸耀自己的较高地位,以有意贬低地位较低的人的条件。归根到底,如果容易产生妒忌的条件消除了,产生与妒忌相反的提防心理、吝啬态度和怨恨情绪的条件大概也会消除。如果社会上较不幸的那一部分人不会产生妒忌,较幸运的人也就不会产生对妒忌的逆反心理了。综上所述,一个井然有序的制度的这些特征,减少了使受惠较少者可能会感到他们的地位贫贱和卑微的机会。即使他们有产生妒忌的某种倾向,这种倾向也决不会被有力地唤起。

    最后,从最后一个条件来看,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似乎也同其他任何社会一样,似乎为防止触发敌对性的妒忌提供了积极的出路。无论如何,一般的妒忌问题不会迫使我们去重新考虑对正义原则的选择。至于特殊的妒忌,在一定程度上它是人类生活所特有的;由于它和对抗联系在一起,它在任何社会都可能存在。对政治正义来说,更具体的问题是:由于追求官职和地位而引起的仇恨和小心提防的普遍程度如何,以及这个问题是否会改变体制的正义性。没有对立法阶段的现有社会形态的更详尽的知识,这个问题是难以解决的。但是,似乎没有理由认为,特殊的妒忌在一个由正义即公平观而不是由任何其他正义观指导的社会里会危害更大。

    由此可知,正义原则不可能引起足以造成麻烦的情有可原的一般妒忌(也不可能引起特殊妒忌)。从这个检验标准看,这种正义观又一次似乎是相对稳定的。现在,我想简单地研究一下妒忌与平等之间的可能关系,把平等看作是由讨论中的正义理论详细说明的各个方面来规定的。虽然平等有许多形式,而平等主义也有程度的不同,但是,即使允许有某些重大的差异,也仍然有一些正义观被公认是平等主义的。我认为,正义的两个原则就是属于这个方面的原则。

    许多保守的作家一直认为,现代社会运动中的平等倾向就是妒忌的表现。于是,他们就竭力贬损这种倾向,把它看作是对集体有害的冲动。然而,在这种论点能够得到认真考虑之前,首先必须证明遭到反对的平等形式的确是不正义的,它最终必然会使包括条件较不利的人在内的每个人的处境更糟。但是,按照正义的两个原则的规定来坚决主张平等,并不是表示妒忌。这些原则的内容和对妒忌的描述表明了这一点。从原始状态中各方的本性来看,这一点也是显而易见的:正义观是在假定任何人都不会为仇恨和恶意所驱使的条件下得到选择的(第25节)。因此,得到这两个原则支持的对平等的要求,不是由这些感情产生的。确认这些原则的人的主张有时也可能表示不满,但我们知道,这是另一回事。

    要指出正义原则多少是以妒忌为基础的,那就必须证明原始状态的一个或多个条件是由这种倾向产生的。既然稳定性问题没有迫使我们去重新考虑业已作出的选择,那就必须按照这个理论的第一部分来论证妒忌的影响。但是,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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