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正义的善-3
正义观,从而在主要的正义观经受了一种更严格的检验的同时,为论证其正确性提供了一种更令人信服的基础。但这种情况我们只能预测。就目前来说,适当的办法就是努力重新提出契约论,并把它同一些熟知的可供选择的理论加以比较。这种办法不是随意的;我们只能沿着这条路前进。
说到关于对合理条件的意见一致的特殊困难,应该指出的是,道德哲学的目的之一就是在似乎不存在意见一致的地方去寻找意见一致的可能基础。它必须努力扩大现有的某种意见一致的范围,提出一些更具特色的道德观供我们考虑。合理的根据不是可以信手拈来的:必需去发现它们,适当地表现它们,而这有时要靠侥幸猜中,有时要靠指出理论要求。正是由于考虑到这个目标,对选择基本原则规定的各种条件就被集中到关于原始状态的概念中来了。这里的想法是,把足够多的合理限制集中成一个单一的观念,这样就可以清楚地看出,在所提出的各种选择办法中。必有一种是最好的。我们希望看到发生这样的结果,即某种观点(在现时已知的那些观点中)是一种比较好的观点。大概这也是刚才谈到的意见一致所意想不到的结果吧。
同样,对体现在原始状态概念中的那一组条件,也不能不加以说明。可以认为这些条件是合理的,也可以把这些条件和道德原则的目的及其确立社会关系的作用联系起来。主张序列和决定性的根据以乎是相当清楚的。而且,我们现在可以看到,公开性可被解释为一种保证,使理由的论证过程能够贯彻始终(可以说达到了最大限度)。而不致产生不良后果。因为公开性承认,所有的人都可以向其他每一个人证明自己的行为是正当的(如果他的行为被证明是正当的),而不会产生不利于自己的或其他令人不安的结果。如果我们认真地把关于社会联合和社会的概念看作是这些联合中的一种社会联合,那么公开性无疑就是一种自然的条件。这种条件有助于使人相信,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就是一种活动,就是说,这个社会的成员互相追随,互相了解,他们采纳了同一个起支配作用的观念;他们每一个人都以众所周知是人人赞同的方式,分享全体努力带来的利益。从互相承认社会的基本原则这一点来看。社会并没有被分隔开来。而且事实上。如果要使正义观和亚里士多德原则(及其附带作用)化为有约束力的行动,情况也必须如此。
当然,对道德原则的作用所作的规定并不是唯一的;对它可以作不同的解释。我们在这些原则中进行选择时可以看一看,在说明原始状态时,哪一个原则利用了最不充分的一组条件。这种意见的缺点是,虽然在其他条件相等时,较不充分的条件当然应该优先得到选择,但所谓最不充分的一组条件却是没有的。虽然不能说根本没有条件,但可以说是最起码的条件却是不存在的,而且这种条件也是不重要的。因此,我们必须去寻找一种有限制的最起码的条件,一组仍然使我们能够创立某种可行的正义理论的条件。我们应该这样来考虑正义即公平理论的某些部分。我已多次指出了对单独考虑的一些原则的规定的条件的最起码的性质。例如,关于互不关心的动机的假定,就不是一种过分苛求的规定。这种规定不仅使我们能够把正义理论建立在关于合理选择的一种相当准确的概念上,而且对各方也几乎没有提出什么要求:这样,所选定的原则就能够调整比较广泛而深刻的冲突,而这显然是一种迫切的需要(第4O节)。它还有另一个优点,就是把原始状态中表现为普通条件和无知之幕等等比较明显的道德因素分离出来。使我们能够更清楚地看到,正义是怎样要求我们超越对我们自身利益的关心的。
关于良心自由的讨论,最清楚地说明了关于互不关心的假定。这里,各方的对立是很严重的,但人们仍然可以指出,如果能够取得任何意见一致的话,那就是关于平等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