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正义的善-3
由权原则的意见一致。同时,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这个概念也可以扩大应用于道德原则之间的冲突(第33节)。即使各方认为他们在社会中确认了某种道德观(这种道德观的内容是他们不知道的),他们仍然可以赞成正义的第一个原则。因此,这个原则似乎在某些道德观点中占有一种特殊的地位;只要我们按照对某种切合实际的正义观规定的某些最起码的条件而假定存在相当广泛的差异,正义的第一个原则便规定了一种最大限度的意见一致。
现在,我想提一下几种反对意见,这些意见与提出理由的方法没有关系,而只与正义理论本身的某些特征有关。其中一种意见批评说,契约观点是一种狭益的个人主义理论。对于这个问题,前面的评论已经作出了回答。一旦关于互不关心的假定的意义得到了理解,这种反对意见似乎就是无的放矢。在正义即公平观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利用某种相当普遍的合理选择观,来重新提出并确立康德的论题。例如,我们发现,关于自律和道德法则的解释体现了我们作为自由而平等的有理性的人的本性;绝对命令也有与其相似的表现,正如关于不要把人仅仅当工具对待或甚至根本不要把人当工具对待的主张一样。此外,在最后一编里,正义理论说明社团价值这一点也被指了出来;这就使前面的一个论点得到了加强,这个论点就是,某种个人理想深深植根在正义原则之中,它为判断社会基本结构提供了一个阿基米德点(第41节)。正义理论的这些方面,从看上去好像是不考虑社会价值的一种不适当的理性主义观念开始而逐步展开。原始状态首先被用来确定正义的内容,也就是规定正义的原则。直到后来正义才被看作是我们的善的一部分,并同我们固有的社会性联系在一起。要估计原始状态这个概念的意义,不能靠集中注意力于它的某一个别特征,而是要像我经常指出的那样,只能靠建立在它的基础上的整个理论。
如果说,正义即公平理论比过去对契约论的所有说明都更令人信服,我认为,那是因为正如前面指出的那样,原始状态把相当明显的选择问题同广泛认为对采用道德原则所规定的适当条件统一在一个概念里了。这种原始状态把必要的明晰性和有关的道德约束结合了起来。一部分是为了保持这种明晰性,我才一直避免把任何伦理动机赋予各方。只要各方能够确定他们的利益,他们就完全根据似乎最能促进他们的利益的办法来作出决定。这样,我们就能够利用合理的审慎来选择这个直觉概念。然而,我们可以通过假定各方受到道德考虑的影响,来规定原始状态的伦理变化。如果有人反对说,原始协议这个概念在道德上可能不再是中性的,那就是一个错误,因为这个概念已经包含了某些道德特征,而且必须如此,例如,它包含了对原则规定的正式条件和无知之幕。我把对原始状态的说明加以简单的划分,使这些因素在对各方的说明中不会出现,虽然即使在这里也仍然可能会产生哪些可以算作道德因素和哪些不能算作道德因素的问题。没有必要去解决这个问题。重要的是应该以最简单、最令人信服的方法来说明原始状态的种种特征。
有时我也提到这种初始状态的某些可能发生的伦理变化(第17节)。例如,人们可以假定,各方坚持任何人都不得利用不正当的资本和偶然事件去谋利的原则,因此他们选择了一种可以减少自然不测事件和社会命运的影响的正义观。或者,也可以说,他们接受了一种关于相互关系的原则,这个原则要求分配安排应始终处于差益曲线的向上斜升部分。此外,某个关于公平自愿合作的概念,也可能使各方准备接受的正义观受到限制。没有任何先验的理由可以认为这些变化必然不那么令人信服,或这些变化所表明的道德限制必然不会那么广泛地得到共同遵守。而且,我们已经知道,刚才提到的那些可能性似乎确认了差别原则,为这个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