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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没给法庭留什好印象。起诉书宣读完之后,她要求发言,因为她认为有些事不属实。审判长愤怒地驳回了她。他说,在刑事诉讼主要程序开始之前,她已有足够的时间研究起诉书,而且以提反对意见,现在人已进入了主要程序,起诉书中起诉的事属实不属实,要由听证来决定。听证开始时,审判长建议放弃朗读那位女写的那本书的德文版本,因为有家德国版社正准备版此书,所有与此有关的人都已经人手一本草稿。审判长恼怒的目光注视着汉娜,他让其辩护律师说服她,使她意这样做。汉娜不意。她也不想接受那种认为她在一次初审中承认过她曾经拿到过教堂的钥匙的说法。她说,她没有拿过那把钥匙,没有人拿过那把钥匙,根本就没有开教堂的一把钥匙,而是有好多把开好多门的钥匙,都插在门外的锁眼里。但是,在一份审判员的审讯记录中所记载的情况却是另外一个样子,那份记录由她本人过并签了字。她问人为什要把这件事强加于她,但这丝毫无济于事。她问得声音不大,听起来并不以为是,但却很固执。就像我感觉到的那样,她感到困惑不解和无奈何。她说人强加于她时,并不是谴责他这样做违反了法律。但是,审判长先生却是这样理解的,而且反应强烈。汉娜的辩护律师急忙跳起来,热心地为她辩护。当他被问到他是否想把人对他的委托人的谴责据为己有时,他又坐了来。
汉娜想要讨个公道。她认为她被冤枉的地方,她就提抗议;如果她认为别人对她的谴责公正的话,她也接受。她有时固执地抗议,有时心甘情愿地承认,好像她要通过承认来获得抗议的权利,或者通过抗议的方式来承认她正常情况无法争辩的事情。但是,她没有注意到她的固执惹恼了审判长。她对前后关系没有概念,对游戏规则没有概念,对己的和别人的表达方式都没有概念,不知有罪或无罪,判刑或释放往往取决于表达方式。为了弥补她的这种缺陷,她的辩护律师必须是个经验丰富、沉着信或者高人一筹的高手才行。或许汉娜不该那样难为他,她明显地表现对他的不信任,但她没有选择她所信赖的律师。她的律师是由审判长为她指定的,他有义务、有责任为她进行辩护。
有时汉娜也取得某种胜利。我还记得对她在集中营里挑选囚犯这一问题所进行的审讯。其他被告用某时某刻做了某事来否认参与了此事,汉娜却心甘情愿地承认参与了此事,但她说她不是惟一的一个,而是像其他人一样,和其他人一起参与了此事。这样一来,审判长就不得不逼问她。
"挑选是如何进行的?"
汉娜描述道,她几位女看守取得了一致意见,从她六人所主管的样大小的范围内,选等数目的囚犯,也就是说,每人选十名,总共为六十名。但是,被选的人数在低发病的情况和高发病的情况要有所木。这样,所有当班的女看守最后要一起决定谁该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