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逆流
而采取了那样的手段。
“如我所说,本案是一起由于偶发的交通事故,引发的不幸事件。被告人没有使用任何凶器,而且也不是蓄谋,更不是基于某种利益的案件。是由于缺乏心理承受能力,从而导致的冲动犯罪行为,“三、在检察官的论点中,表示被告人在本案中,隐瞒了因为交通事故,会引发出其他重大事件的背景的可能性,主张从重处罚被告,但是,这种指控毫无根据。
“被告人就职于人造花的进出口公司,生活艰难,又要侍奉病母,失去了这个职业,将失去一切生活的基础,相当于剥夺了她们的生活来源。因此,在发生了交通事故的非常之际,她担心商品受损,导致了她把澄子放入后备箱中,并勒死了白幡清香、又遗弃了两名死者尸体的不当行为。这些举动,全部都是源于被告人担心失去这份工作。因此,检察官所说的,证明被吿人系隐瞒了重大事件背景一词,根本站不住脚。
“四、如同被告人当庭陈述的那样,她并不知道澄子已经怀孕。而检察官认为,被告人在知道这种情况下,杀死了澄子,而且,简单地依据警方的调査书,就做出了这样的结论。而如前所述,警方的调查书,并非是在被告人的意愿下作成的,缺乏公证性,是不可信的!
“五、被告人每天,都在为两名死者祈祷冥福,每天都在深刻地反省自己。正像她当庭陈述的那样,被告人曾几度自杀,而她之所以没有实行自杀,是考虑用自己的余生,要从经济上,对受害人给予补偿。她也承认,无论作出怎样的判决,她都将服法。
“六、被告人通过律师提出,希望对受害者家庭,进行6000万日圆的赔偿,但至今未被同意。被告人表示,将在自己出狱后,她会努力工作,尽其所能进行赔偿。”
说到这里,中进一郎再次擦了擦汗水,在盯了盯上村岬子之后,重新摆回了面对小此木的姿势。
“七、检察官依据‘永山案例’,做出了对本案被告人,宣布判处死刑。但如果死刑系误判,必然发生无法挽回的局面。因此对此必须慎之又慎。
“对律师而言,死刑并非违反宪法;然而,必须考虑到犯罪的动机、情形、手段方法、有无惨虐行为、结果是否有重大影响……等等。而本律师认为:死刑系过量判决。
“也就是说,本案并非计划杀人,也并非利益驱动,被告人并没有故意使用凶器,也没有将被告人故意折磨至死,所以不是惨虐性质的罪行。
“的确,死者是两名,而且,还造成了一名胎儿死亡,这也是客观事实,看上去和‘永山案件’类同,但这并非是连续杀人事件,是同一机会的一次性犯罪,而且,应当认为:这是被告人在精神受到了剧烈冲击的情况下,冲动之下发生的事件。对律师来说,祈祷被害者的冥福并无作用,但如果能够宽容被告人的生命存在,远比残酷地再剥夺另一个人的性命,而显得更有社会价值。”
中进一郎列举了“永山案例”后,再次说明道:“本案对社会,有一定的影响性,社会舆论称被告人为‘鬼女’,这种说法极其煽情。如本律师一再陈述的那样,这种情形的发生,完全是由于被告人,力图精心敬业,免遭公司利益受损的原因,保住自己这唯一生计之路的无奈之举,并因此造成了一次的恶性循环。因此,本律师并不认为,此案对青少年,会有多么重大的负面影响。
“被告人还很年轻,刚刚33岁,又无犯罪前科。被告人唯一担心:剩下了一位体弱多病的孤单老母,无法自理生活,除此之外,甘愿接受任何处罚!
“因此,就算退一百步而言,即使基于‘永山案例’对此进行判决,也不能不认为,检察官的量刑过之!……
“被告人已经意识到了,自己罪孽深重的罪行,并表示:她如果再能回到社会,将不遗余力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