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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逆流
时间的消耗做法,使被告人在精神上,处于恍惚状态,欺骗她说:承认杀人企图,可以减轻罪行;或欺骗她说:杀死了包括胎儿在内的三个人,必然会成立杀人罪;或者威胁她说:如果不承认企图杀人,就以故意杀人判刑的诱骗下,逼迫被告承认的。另外,当时调査人员,还采取了拍桌子等的暴力行为,来恶意威胁被告人,因此,可以说,这份供词,是依照检察官的意图完成的。”

    同时,中进一郎特别强调:在已经被采用的警方的调査书中,关于杀意的供词部分,完全不是被告人的本意,而是凭着调査人员的主观意识制作成的。

    “二、关于白幡清香的死因

    “被告人认为:白幡清香在偶然的情况下,目击到了自己将澄子,放入了汽车后备箱,并将其致死的过程,然后用双手勒住其颈部,造成其死亡的事实,律师不予否认。

    “但是,白幡清香的死因,依照医师安河内盛隆出具的鉴定书,是由于交通事故,导致其头部骨折及脑挫伤,这一点被告人不可能造成。也就是说……”

    于是,中进一郎再次通读了法医鉴定的要点。

    “检察官对此,根据医师永仓纯二出具的鉴定书,则认为其死因,系被告人双手勒住颈部,导致窒息死亡。在永仓的鉴定书中,肯定遗漏了澝香的颈部皮下和肌肉处,没有出血点这一事实。证人永仓就在本庭,他可以证明:在那样的情况下,极少出现没有出血点的现象。但是,根据证人安河内的证词,那样的现象也是非常罕见的。因此,从这两点上证明了永仓的鉴定书,肯定不具有合理性。

    “尤其是依据永仓的鉴定书,将死者颈部表皮脱落和红褐色化,胸腺体表面和心脏的体表表面,出现的淤血点,作为其生前受到了勒扼的根据。本方的证人安河内,也在证词中说明,在发生了交通事故的场合下,被害者全身受到了怎样的外力,无法准确地获知,而且,由于这样的外力,也会造成表皮脱落和淤血点的出现。

    “加之由于交通事故,白幡清香的头部头骨骨折和脑挫伤,成为死因的事实,也是上述两位证人,都从客观上给予了证明的。

    “如同证人安河内在当庭公判时,所做的证词那样:死亡之后,法医对尸体的判断,存在一定的困难,以及死后尸体又在山野中,放置了将近10天之久,准确地判断清香的肌体损伤,和由此判断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无法成立的了。

    “依据上述事实,检察官以永仓的鉴定书为依据,断定白幡清香死于扼杀的观点,过于牵强附会,也是洞若观火一样明白无误!”

    由于辩方的鉴定,还没有得到最终的认可,因此,检辩双方依然不分胜负,但最终的立证责任在于检方。对于辩护人而言,如果检方的论点中,有合理的一点就算成功。

    由于没有两点罪体的论点,因此,关于这个争论,就算结束了。

    中进一郎律师略微停顿了一下,擦了擦汗,继续进言道:“第二,关于本案的情形。”

    在第“一”点中,他已经再次言及了,上村岬子的生活经历。上村岬子于中学时代,就已经失去了父亲,婚姻生活也因家庭暴力而破败。母亲也一直体弱多病。在这种可以说是“坎坷”的生活中,她认真工作,侍奉母亲,始终努力地为自己、为母亲,创建着美好的生活。中进一再强调这一点。

    在第“二”点中,中进一郎也再次陈述了,从被告人的立场,来观察案件的过程。对被告人来说,车祸已经是一件不幸的偶发事故,所以,造成澄子的死亡,始终不会是她的本意。

    由于被告人用双手勒住清香脖子一事,中进一郎极力证明:这正是由于被告人因发生车祸,而受到了极度的精神刺激后,认为被撞的两个人,宛如一对母女,而留下一个孩子生存,会遭受到不幸,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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