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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回 王圣依法法制天下
微越的意见,微益公说道:“治民之官不用法,手里没有法律的审判权,如何治得了民,民怎么会听官吏的话?司寇大人是否暗藏私心,独揽生杀予夺大权,凌驾于某某之上。”

    共王听了司徒的话,也就没有多说,共王又征求司马的意见,司马单穆公单旗说:“司寇大人本乃司马下属官吏,现在已经名列典司五官之列,虽为最后末名,但已经很有地位了,怎么还想揽权,这民众如果团体闹事,你司寇有能力控制局面吗?到时不还是要动用军队,司寇永远离不开司马的支持。”

    共王已经知道后面的事情了,不必再去征询司空姬矩,以及其他常委人员的意见,共王考虑了很久,也觉得司寇伯俗父的司法变革虽然是好的,是有远见卓识的看法,但司法革命不是时候,时间点也不对,换届刚坐稳位子,这司法体制变革,一须经费,二须人才队伍的建设,从上到下,司寇部门最少新召大小司寇上万官吏,还有地方归属问题,司法单行体系,谈何容易!目前只能司法普及,政、法不分,仍由司徒官吏兼理狱讼审判。

    共王考虑叹息之后,批复:“司法法典正式颁布五年多,尚未真正落实下去,执行力至关重要,有法不依,等于无法,无法就无天,无法控制天下局面,待走完上通下达全面执行《新法典》之后,再考虑二次司法制度变法。贵在执行,号召全民学法,司法普及,治民之官就要用法治民,依法治民,法不授权不可为,从司徒治民之官开始。”共王也知道,政、法不分的弊端,治民之官行政官吏判案的“自行治理”的流毒无穷,可他作为王者,不得不从全局考虑,不得不从大局着手,放弃二次司法革命,沿着穆王的治民之官兼理司法体制推行穆王法典《吕刑》,共王唯一能进一步推行的就是司法普及,加强司徒官吏学习司法审判,加强审判监督制度。

    也由此可见,司寇执法不是单一部门,而是部门联动,司徒,司马,司空,司寇四个部门分工很明确。司徒下属吏官初审,由司徒下属正处级部门复审,裁决书上报司寇作终审判决,对大型案件,司寇将案卷上报王上,由王上审阅,王上只能减刑,不可加刑,这是原则,目的是防止误判,重判。这个司法三审制度化,已经早在穆王时期开始运行。

    对诸侯间的矛盾和利益以及纷争的刑事断狱,由三公之一人,司寇一人,加相关部门人员,共计五人公审断案,一人为私,两人为从,三人为众,五人为公,对诸侯之间的狱讼实行公审五人制度的确立。然后同样报司徒,司马,司空三个部门按照裁定实施执行。五官同审制度,从共王时期开始正式实施。目的是为表公平公正公义。

    时隔不久,共王召见司寇伯俗父,说了一段很经典的话:“司寇立法要‘变俗为治’,让你执行司法,要‘不求变俗为治’,你要成为真正的不俗父,这个俗字,不是真俗,也不是不俗。”(don’t    you    ko?)

    共王说的这个俗字,还包含另一层意思,民俗问题,涉及到民族民俗问题,尽管穆王要求不求变俗而治,但周王朝的三部法典,《轻典》,《中典》,《重典》中,《轻典》多为变俗为治的法典,何能不谈俗?天下如此大,民族这么多,如何一概而论,如何推行三典司法?

    伯俗父司法体制革命算是没有成功,但不影响司寇的执法力度,伯俗父也因此在共王的心目中成为了司法观念上的分界线。尽管共王追求成为圣王,王圣须依法,可伯俗父的司法改革方案被共王搁下,这一搁下就是一千多年,时到唐朝李世民才采纳这个“伯俗父司法革命”中的小部分内容,三千年后,直到民国二十四年,司法部才全面在全国各地遍设法院,实行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级三审制度,后世已经完善到司法专业四级三审制度,做到了行政不再干预的司法独立尽职尽责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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