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马斯格雷夫税收划分原则、现代税制原则(20世纪)
十三、简述马斯格雷夫税收划分原则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马斯格雷夫,就税收划分提出过有关的税收划分的七原则。
1
.
以收入再分配为目标的累进税应划归中央,因为中央政府应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收入的再分配,促进公
平。
2
.具有稳定经济的手段的税收应划归中央,因为稳定经济是国家性质的职责,所以具有稳定性的税收应
该划归中央。
3
.地区间分布不均的税源应划归中央,确保地区的税收收入是平衡的。
4
.具有流动性的生产要素的税收最好划归中央,否则扭曲资源在地区间的优化配置。
5
.依附于居住地的税收较适合划归地方
6
.非流动性生产要素的税收最好划归地方,确保不会引起资源在地区间流动。
7
.受益性税收以及收费对各级政府都适用。
马斯格雷夫的税收划分原则与财政的三大职能思想相一致,也反映了近代社会经济中的政府职责要求。
划分税种应该有利于政府实现收入再分配的公平目标、稳定经济的宏观调控目标、资源配置的效率目标。
十四、现代税制原则(20世纪)
(一)需求学派(凯恩斯)
凯恩斯重视税收政策对克服经济危机的作用,他的税收原则思想主要有:收入分配原则、
自动稳定器原
则、相机抉择原则。凯恩斯与其他经济学家相比更为重视税收的稳定原则,而不是财政原则。
内容:国家干预,税收成为国家干预调整经济的一个工具。
手段:减税(流转税)扩支。通过改变税制L系、限定税率以及其他方法指导消费倾向。
(二)供给学派(拉弗尔)
内容:减少国家干预,主张恢复“供给会自动创造需求”的萨伊定律
手段:减税(所得税)减支(消除挤出效应)
公平效率的内容更为广泛和深入。首先要减少政府干预,其次要大幅度降低税率,取消一些福利开支。
十五、现代税收制度的原则——公平原则【2020】
沿用亚当·斯密的定义,认为公平原则可以引申出两个次原则,即受益原则和支付能力(纳税能力)原则。
(一)受益原则[含义、依据、优点、局限性]【密训】
1
.含义:每个纳税义务人应根据他从政府公共服务中得到的受益大小而相应纳税,即政府各项公共活动
的费用,应根据个人所获得该项服务利益的多少来分摊给个人:相通的受益缴纳相通的税,不通的受益
缴纳不通的税。
理论依据:政府之所以能向纳税人征税是因为它向纳税人提供了公共物品;纳税人之所以向政府纳税是
因为从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中获得收益。
2
.分类:
一般受益原则:每个纳税人缴纳的税收都应当与其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相一致。然而,
由于每个人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偏好不通,因而也就没有一个能够适用于所有人的一般税收规范。
②特定受益原则:要求对政府提供特定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使用者,按照受益程度的大小来课税或收取费
用。
③间接替代征收原则:直接衡量纳税人从某种公共产品和服务中得到多少利益,存在技术上的困难,所
以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