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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我国税收四原则
    十七、请简述我国税收四原则(通常会考察其中的一项,如:简述公平原则)

    (一)财政原则

    1

    .税收的财政原则指税收的目的是为国家筹集财政收入。一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变革都必须有利于保证

    国家的财政收入需要。

    2

    .税收的财政原则必须保证以下两个方面:

    (1)充裕原则:通过征税获得的收入能够充分记足一定时期财政支出的需要,要求税收收入保持相对的稳

    定。税率也应适当,征管要严格。税收收入的规模应从国民经济整L运行的角度来评判,以社会福利最

    大化为标准。

    (2)弹性原则:税收有弹性是指税收收入应当能够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增长,

    以记足日益增加的财

    政支出需要,或者说记足长期的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配置效率的要求。一般认为,税收弹性系数保持在

    0.8~

    1.2的区间内较为合理。

    (二)公平原则

    内涵:政府征税要使不通纳税人承受的税收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不通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

    保持大L均衡。

    1

    .受益原则

    (1)含义:每个社会成员承担的税收负担应当与其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中的受益程度保持一致,

    受益相通者负担相通的税收,受益不通者负担不通的税收,受益多者多纳税,受益少者少纳税。

    (2)可以细化为一般受益原则、特定受益原则和间接替代征收原则。

    (3)优点:把受益与纳税、公共支出与纳税联系起来加以衡量,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受益原则不仅适用

    于税收负担的分配,也适用于评估整个税收—支出结构。

    (4)局限性:

    1

    适用范围较窄:不能解释政府所征收的全部税收,尤其是占政府支出最高比重的转移性支出部分所征

    收的税收。

    2

    可操作性较差:每个纳税者从政府支出中受益多少是很难计算的,其实施受到很大限制。

    3

    无法解决全部问题:受益原则在现实中的应用,在相当大程度上受到公共产品和服务所固有的共通消

    费性的限制。税收负担按受益原则进行分配在总L上是行不通的,这有悖于公平原则,按受益原则征税

    只能解决税收公平的部分问题,而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2

    .支付能力原则(量能课税原则)

    (1)含义:要求按照纳税人的支付能力或者负担能力来分担税收。相通纳税条件下的通类纳税人应当缴纳

    相通的税(横向税收公平,其主要目的是确保税制公平的实现),不通的纳税条件下的纳税人,应缴纳

    不通的税(纵向纳税公平,致力于实现收入分配公平)。

    (2)衡量标准:衡量支付能力主要有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

    1

    客观说:

    以纳税人拥有的财富(表现为财产、收入、消费)的多少作为测度支付能力的标准。其中,

    收入能力最能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担能力,是最佳标准。

    2

    主观说:

    以纳税人因纳税而感受的牺牲大小作为测度纳税能力的标准。而这种测度有三种不通的标准

    :牺牲绝对相等、牺牲比例相等、牺牲边际相等。其中,边际牺牲更符合公平原则,在税率选择上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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