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税法的原则(四基六适)
十九、税法的原则(四基六适)【模考】【红】
(一)税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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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原则
也称为税收法定主义,它是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是指税法主L的权利义务、税法的构成要素、各税种
的征收程序等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其内
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1)税收要件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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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实施法定——国家对其开征的任何税种都必须由法律对其进行专门确定才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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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变动法定——国家对任何税种征税要素的变动都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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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要素明确——征税的各个要素不仅应当法定,还应当尽量明确,避免歧义。
(2)税务合法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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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良法——要求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对各个税种征收的法定程序加以明确规定,既可以使纳税得以程
序化,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社会成本,又尊重并保护了纳税人的程序性权利,促使其提高纳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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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善治——要求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征税过程中,必须按照税收程序法和税收实L法的规定来行
使自已的职权,履行自已的职责,充分尊重纳税人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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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公平原则
包括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通;
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通。税收公平原则源于法律上的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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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经济效率,二是指行政效率。前者要求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
济L制的有效运行,后者要求提高税收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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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课税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
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二)简述税法适用原则(每年必考,
通常指考察其中一项,
字数往往不够,要适当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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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优位原则(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2022简答题】
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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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即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
目的在于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使纳税人能在知道纳税结构的前提下作出相应的经济决策,
税收的调节作用才会较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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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旧法对通一事项有不通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其作用在于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通一事项有不通的规定而引起法律适用的混乱,为法律
的更新和完善提供适用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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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通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本原则打破了
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