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侦查-1
t;睁开眼睛,不然我就从床上把你倒拖下来,把你站着捆到墙上!quot;
在一九二一年,夜间审讯是主要的。当时就用汽车的前灯照脸(梁赞的契卡,斯捷利马赫)。一九二六年在卢宾卡(贝尔塔?甘达尔证明),曾利用采暖设备一会儿向监室输进冷空气,一会儿输进臭气。还有闭塞式的监室,那里本来就没有空气,还要继续烘烤。好像诗人克留耶夫曾住过这种监室,贝尔塔?甘达尔也曾住过。一九一八年雅罗斯拉夫尔暴动的参加者瓦西里?亚历山大罗维奇?卡西亚诺夫叙述说,把这种监室一直烤到身体毛孔出血为止,从监视孔里看见了这种情况后,便把囚犯放在担架上抢去签署笔录。quot;黄金quot;时期曾用过quot;热quot;法(以及quot;盐quot;法)。一九二六年在格鲁吉亚曾用烟卷烧灼受审讯人的手;在梅捷赫监狱曾把他们在黑暗中推到脏水池里去。这里有这样的一种简单联系:既然无论如何要问罪--威胁、暴力、刑讯就不可避免,而且罪名越离奇,审讯也就应当越残酷,才能逼出供状。既然假案从来没有断过,那末暴力和刑讯也从来没有断过。这不光是一九三七年才有,这是一个长时期的特征,是一般性的现象。所以如今在前犯人的一些回忆录中有时读到quot;刑讯是从一九三八年春天起得到允许的quot;,之类的话,令人觉得奇怪。能够制止机关实行刑讯的那种精神道德上的阻障从来也不存在。在革命后的最初年代,在《全俄肃反委员会周报》、《红色宝剑》和《红色恐怖》上,公开讨论过用马克思主义观点来看是否能采用刑讯的问题。接后果来判断,得到的答复是肯定的,虽然不是全面的。
关于一九三八年确切些应该这样说:如果说在这年以前,每个侦查案件采用刑讯时都需要办理某种手续,都需要取得许可(即使很容易取得),--一那末在一九三七--三八年由于非常的形势(要求在规定的短期内通过个别侦查机构把规定的几百万人犯送进群岛,而以前的大规模水流,为quot;富农流quot;和quot;民族流quot;,都未曾通过这样的机构。)允许侦查员根据他们的工作和规定期限的需要,无限制地、任意地采用暴力和刑讯。并且,对刑讯的种类也不作规定,容许各显其能。
在一九三九年,这种全面广泛的许可被撤销了,重新要求对刑讯办理书面手续,并且可能并不那么方便(然而普通的威胁、讹诈、欺骗、用不让睡眠和关禁闭来消耗体力,从来也没有禁止过)。但是从战争本期起和在战后的年代已经明令规定了一定类别的囚犯,对他们预先允许采用种类广泛的刑讯。列入这里的,有民族主义分子,特别是乌克兰人和立陶宛人,特别是在那种情况下,即有一个真的或者臆想的地下联络网,必须把它整个拽出来,必须从抓来的人嘴里搞出全部姓名。例如,在罗穆阿尔达斯?普兰诺?斯基留斯集团中约有五十名立陶宛人。他们在一九四五年被控张贴反苏传单。由于当时立陶宛监狱不足,就把他们送到阿尔汉格尔斯克省韦利斯克附近的劳改营。一些人在那里受了刑讯,另一些人没有经受住双重的侦查工作制度,结果所有五十个人一个不剩地都招认了。过了一段时间,立陶宛来了通知,张贴传单的真正肇事者找到了,而所有这些人都毫不相干!一九五0年我在古比雪夫递解站遇见过一个从德聂伯罗彼得罗夫斯克来的乌克兰人,在追查quot;关系quot;和个人的时候他受到了各种刑讯,包括罚站禁闭室,这种禁闭室有一根插进来供一昼夜四小时睡眠时支撑用的小树棍。在战后曾对科学院通讯院士列维娜进行了残酷折磨。
还有,把重口供、轻证据、轻事实这项quot;发明quot;归属于一九三七年,恐怕也不对。它早在二十年代就已经形成了。只有维辛斯基的精彩学说是赶在一九三七